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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自杀雇用单位有责任吗,雇用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3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童工自杀雇用单位有责任吗

北京市1名年仅12岁的童工在厂宿舍服毒自杀后,其父母将这名童工所在的服装厂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服装厂赔偿这名童工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据悉,2006年8月3日,这名童工被发现在昌平一家服装厂的男职工宿舍死亡。经警方检验,确认为敌敌畏中毒死亡。这名童工的父母称,这名童工是2005年来到该工厂打工,从事烫熨工作, 并提供一份户籍证明,上面显示赵刚死亡时只有12岁。这名童工的父母认为,服装厂雇用未满16周岁的赵刚从事生产劳动,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应赔偿他们丧葬补助金1。6万余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13。1万余元,赔偿直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640元计算,以后随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直至这名童工的直系亲属全部死亡。

而服装厂认为,这名死者与服装厂不存在雇佣关系。死者是工厂门卫的外甥,死者的父母来京务工将他托付其姨夫照顾,单位仅同意他随其姨父在厂居住。他来厂居住时,其父母及姨夫均称他已满16岁,因此他不属于童工的范畴。

这名童工2006年8月3日晚,向服装厂一员工提出建立恋爱关系被拒绝后,当晚喝敌敌畏自杀。服装厂认为,他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为了证明这个说法,服装厂方面找来了那名员工。这名员工证实,死者在服毒当晚确实给自己发短信表示想和她交朋友。但当被问及她是否知道死者身份时,这名员工说:“他是我们厂里的工人。”

童工自杀雇用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昌平法院认为,死者是未成年人,被告雇用童工违反法律法规。被告对这名童工在雇用期间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这名童工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对孩子监护的责任,由于监护不利,对于这名童工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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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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