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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反聘人员能得到保护吗,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75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退休反聘人员能得到保护吗

张卫华是成都某区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2001年4月,年满六十周岁的张卫华,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张卫华觉得生活一下子失去了乐趣,而且自己身体还算可以,于是打算再干几年。2005年9月,张卫华应聘到本市一家私营企业,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张卫华是已退休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张卫华在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张卫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张卫华的情况虽然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是由于他是退休反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张卫华不服,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卫华的诉讼请求。

退休反聘人员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退休反聘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劳动关系就是一个付出劳动,一个接受劳动双方形成的关系。但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劳动关系概念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我们讲劳动关系的范围很广,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不是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因此判断一种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首先应该看该关系的主体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双方主体是否适格。

关于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一个不太明确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一下退休反聘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这也是本案的关键。那么依据我国现有规定男性劳动者在六十周岁就是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用的是“应该退休”,而不是“可以退休”,说明男性工人只要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就是他的义务而不是权利。根据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已退休的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本案中,张卫华是退休反聘的人员,早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与该私营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对职工做出工伤认定结果不但要具备实体要件,而且还应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从张卫华的情况来看,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具备了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根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退休后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显然只是属于一种劳务关系,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依据现行我国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即任何一个适格的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在该劳动关系没有明确终结前,与任何单位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仅能建立劳务关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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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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