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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怎么办吗,职工可以续订合同吗?

此文章帮助了39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合同期满后怎么办吗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续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再次进行协商。

案例:徐某1994年6月8日与某五金工具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厂收取了徐某1000元入厂风险抵押金。1999年6月8日合同期满后,徐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该厂由于缺少人员,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声称只有到6月底才能退1000元。徐某只好等到6月底,又要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可是,该厂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徐某应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并不退还收取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

为此,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徐荣所诉情况属实,调解无效后,裁决该厂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徐某1000无风险抵押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职工可以续订合同吗

解析: 在这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中,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那么企业违法行为表现在那几个方面呢?

第一,该工具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该工具厂在徐某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的表示后,故意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双方续有的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该厂称到6月底才肯退还1000元押金,并非劳动者自愿,职工徐某不承认。退一步讲,即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企业一方也无权要求徐某按前一个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因此,该工具厂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不办理徐某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续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互协商确定。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本案中,徐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明确表示不愿续订合同,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该厂故意拖延,迟迟不予办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三,该工具厂签订劳功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予退还更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1994年8月16日,原劳动部劳办发 [1994]256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本案中,该工具厂不仅违法收取了徐某的入厂抵押金1000元,而且以不退还来强迫徐某续订劳动合同,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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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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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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