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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2009年10月,原告王某在被告北京某石料生产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天,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1月2日凌晨,王某在工作期间被铲车车斗滚落的石头砸伤右脚,造成4跟趾骨骨折。公司安排王某以“杨军”的名字住院治疗,出院后即不再承认王某为其职工,否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停发王某工资。

被告辩称,王某是其公司一名员工的亲戚,寄宿在公司宿舍,还在公司食堂吃饭,王某受伤是其醉酒摔倒所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王某诉求。王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被驳回请求。2010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由于公司每次发王某工资都是现金,公司没有留下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任何招用、考勤记录。但王某曾在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来因工资问题得到解决撤回投诉,法院根据王某申请前往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相关的调查笔录和撤回投诉申请,记录显示王某是公司职工。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根据调取的证据,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王某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否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劳动关系成立,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该规定采用列举式,属于开放式规定,说明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均可能被法院采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院调取的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调查笔录和撤回投诉申请,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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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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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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