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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种类,劳动合同期满有补偿金吗?

此文章帮助了141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种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有补偿金吗

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于上述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

所以劳动合同正常期满,是没有补偿金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在对该员工进行辞退时候,应当提前30天通知职工。如果企业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除了提前通知意外,也可以通过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员工进行辞退。对不合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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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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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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