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协议能约定竞业限制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守旧用人单位的贸易秘密而作出的书面商定。其目的就是通过商定使可能接触到贸易秘密的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使自己的贸易秘密不被外界知悉,从而保持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
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竞业限制,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出产某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贸易秘密的机会,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其作用也仅此而已。
除竞业限制外,支付保密费、商定违约金、划定提前通知期、采取脱密措施等,都是保密协议的履行手段,竞业限制只是诸种方式中的一种。
固然如斯,竞业限制却是诸多手段中非常重要,也是最为严肃的一种,它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影响最大,除了守旧企业的贸易秘密外,企业也借此防止自己花鼎力量培养出来的人才为竞争对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