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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非工作时间受伤算工伤吗,哪些情形应视同工伤?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在单位非工作时间受伤算工伤吗

因父亲的工伤认定问题,杨某之子将某区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杨某之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某区劳动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判决。

2007年7月3日上午,某装饰服务部工人杨某在工地因身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其向经理赵某请假回宿舍休息。当日下午,杨某乘长途车回河北老家治疗。到老家后,杨某于当晚20时30分到家乡医院就诊,经CT检查未见异常,但初步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建议住院治疗。后杨某并未住院而是返回家中,第二天上午,杨某因病情严重再次到家乡医院就诊,CT检查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19时30分转入一大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5日上午死亡。

2007年8月8日,杨某之子向装饰服务部所在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区劳动保障局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确定,杨某于2007年7月3日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杨某之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杨某之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父亲为工伤。

哪些情形应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某之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应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杨某离开北京工作岗位先回家后到医院后又回家再到医院的过程,导致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上突发疾病条件。杨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区劳动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该条款的适用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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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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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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