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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劳动纠纷过了仲裁时效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40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到一年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时间之内追偿劳动报酬,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但是,如果其追偿的是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前的劳动报酬,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呢?这就需要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规定。

合同约定加班不休假 辞退拒付赔偿金

从2008年4月14日入职到2009年7月13日劳动合同到期被辞,牛先生一直按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月领取2049元工资。被辞的第二个月, 他以自己所在公司未为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裁决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及相应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98元、养老保险赔偿金2240元。

该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并非解除,不同意支付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虽对工作时间进行约定,但牛先生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5天、且其应休的6天年假事后已经安排休息了9天,故在从未安排其加班的情况下,不应再支付任何加班费用。至于欠缴养老保险金一项,只同意支付牛先生申请仲裁之日起一年内的赔偿金,之前的部分因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付。仲裁裁决最终支持了牛先生的各项申诉请求。

公司证据难圆其说 补偿赔偿都得给

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牛先生的工资标准核算无误。公司签字确认的离职申请表“离职类别”中选择 的项目为“辞退”。据此,对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主张不予采信,应向牛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牛先生已休年假,且以考勤表进行佐证。因牛先生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考勤表系公司自行制作,且无牛先生签字确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 下,对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公司应支付牛先生的年假工资。关于其他加班问题,因公司无证据加以否认,亦应确认存在加班的事实,并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牛先生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09年9月,公司认为自此时间往前追溯,一年内的养老保险赔偿金可以支付,超过一年期的赔偿不支付。法院认为该公司为牛先 生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国家承担的法定义务,又是牛先生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未为牛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应向牛先生赔偿损失,该赔偿款项应视为牛先生的劳 动报酬。判决该公司向牛先生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2240元。

劳动纠纷过了仲裁时效怎么办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王忠、何锐说:关于牛先生要求的养老保险赔偿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值得探讨,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立法宗旨,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公司主张牛先生的养老保险赔偿诉求有一部分超过了仲裁时效,其依据是《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从表面看,该主张有合理的一面。因 为仲裁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牛先生在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就应当知道自己这项权利被侵害,其一年后再追究,显然超过了时效期间。

但是,《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法律规定仲裁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权利关 系安定、保护义务人、对疏于行使请求权人以有效压力,进而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本案中,该公司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社保经办机构有记录,不存在因举证困难而承担法律风险,故在牛先生一时疏于主张权利或在职期间迫于就业压力而不宜主张权利,就导致其胜诉权的丧失,会产生实质的不公平。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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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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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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