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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请假能开除吗,公司开除孕妇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187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孕妇请假能开除吗

员工明明已经电话请假并获准补交病假单,公司却以旷工为由一纸通知将怀孕员工辞退。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与该怀孕员工张某恢复劳动关系。

针对孕妇的“补充条款”

25岁的张某在一家服饰公司任销售助理。2007年8月,张某因怀孕身体不适经常向公司请假,引起公司不满。8月10日,公司在与张某续签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了张某在孕、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同时约定,请病假须按规定程序并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变“旷工” 借故解除合同

2007年9月26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医院出具的9月26日至10月25日的病假单,公司同意其休息。10月23日,张某去医院检查后,医生续开了二周的病假单。当日,张某即致电公司主管后勤工作的负责人李某,请求迟交病假单并获得同意。11月7日,张某去公司补交病假单并打算领取工资时,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公司认为张某自10月26日起未上班,亦未按照规定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已连续旷工12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辞退处分。

公司开除孕妇怎么办

法律捍卫权益 劳动关系恢复

11月8日,张某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复。服饰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嘉定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服饰公司与被告张某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被告请病假须由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现被告就诊的医院于10月23日开具建议其休息二周的疾病证明书,故被告自10月26日起虽未上班,但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旷工,且被告的请假过程符合常理。故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原告的规定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已连续旷工12天为由作出辞退被告的决定,尚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复。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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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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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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