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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班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吗,加班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57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加班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吗

[案例]

某生产厂家取得一批订货合同,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领导擅自决定,全体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

职工王某等人十分不满,坚持了半个多月,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均被驳回。王某等人一气之下,自行决定按照厂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达到下班时间后,自行离厂。

在厂领导几次严厉批评王某等人无效后,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王某等人予以辞退的决定。王某不服,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厂方对王某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

加班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案中厂领导的决定存在三处错误,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厂领导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作出决定,缺乏法定程序。

二是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根据厂领导的要求,每日加班3小时,周六也要加班,仅以王某等人坚持了半个多月来看,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三是错误地理解“厂规厂纪”。“厂规厂纪”是根据一定民主程序产生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该厂领导将自己的临时决定作为“厂规厂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某等人拒不执行厂领导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没有违反厂规厂纪,也不能因此认为王某等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因此辞退王某等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但一定不能忘记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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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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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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