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1元税差”的最低临界点,由6000元上升至18000元;财税部门制定的年终奖征收个税方式,扭曲了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严重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财新网】(记者 邢昀)年关将至,年终奖发放如何缴纳个税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今年9月1日起,全国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应的年终奖缴纳个税也会依据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进行。“1元税差”的最低临界点由此升至18000元。
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薪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由九级调整为七级,15%和40%两档税率取消,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相应的年终奖缴纳也会依据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用年终奖金总额除以12,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假设A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6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18000元,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式计算:
该先生因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年终奖18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15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
由于现行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问题,税前奖金在临界点上多出1元,需要缴纳的税额大幅提高,税后所得也相应减少。
如果A先生年终奖获得18001元,除以12后为1500.08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该为10%和105元。最终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695.1元。
年终奖多出1元,但相应计算的应纳税额却高出1155.1元。
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存在,“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1元税差”问题难以避免。而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有6个区间会导致年终奖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问题。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B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1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式计算:
该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1元税差”的最低临界点大幅提高至18000元,不少工薪阶层能够因此收益。而按照修订前的税率表,6000元为第一个税差临界点。6000元的年终奖要缴纳300元的所得税,而6001元的年终奖要缴纳575.1元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不能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不扭曲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政府财税部门应该立即对此征税方式进行修正。因此在年终奖发放过程中,单位应该有合理的税收筹划,避免出现“1元税差”现象。
对年终奖缴纳个税,许多专家建议,年终奖应分摊到12个月征税,而非一次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