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司法动态> 司法 登录注册

第六届“尚权刑辩论坛”

2012年10月21日 23:18字号:T |T

  陈虎:我讲的话题是国内一个比较新的主题,有效辩护。

  大家对国外资料比较关注的话会发现,这是美国一个发展的非常完善的概念,在这两年经过很多学者律师的引进,开始出现在中国律师辩护界和学术研究界。今天我侧重从一个学者的角度讲这个概念,所以和昨天的风格有些不太一样。

  第一,2005年中国刑事司法遭遇了滑铁卢之年,这一年当中被媒体报道和披露的冤案多达14起。我们讲几个案件,岳兔元、滕兴善案、佘祥林等14起冤案在2005年相继报道曝光,成为了压倒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稻草的是前几年的赵作海案件,最终促使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冤案发生的时候,人们都在说是公检法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但是时隔七年以后,中国终于司法界开始反思一个问题,有没有可能是律师辩护不称职也能导致这个冤案呢?所以这个概念的出现其实是一个思路的转变,我们不再盲目谴责对方而是反思自己,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两方面着手把这个问题才不会偏颇,我们不能老说对方有问题,而不反思自己,所以有效辩护的概念,我首先觉得是律师群体自觉意识的一个体现,这是这个群体迈向成熟的标志。

  第二,律师在某些领域中出现了一些过度商业化,以至于这个群体造成了社会上不太好的评价。比如有一个笑话,一个律师死了以后在墓碑上刻了一个墓志铭,这里躺了一个律师——一个正直的人。有人经过说了,这么小的墓地怎么能够同时躺两个人呢?难道律师就不能是正直的吗?好,我们现在来看一下。当我们的律师由于自己不称职而导致自己无效辩护的时候,我们看一下,在美国无效辩护的概念是一个怎样的发展。

  第一个问题,1945年,联邦哥伦比亚法院在迪哥斯一案当中判决无效辩护的标准,当时用了这么一句话,叫律师的辩护是一场荒诞剧,授人以笑柄,则无效辩护。这个标准出来之后,人们发现好模糊,这个荒诞剧的标准本身就是荒诞,没有任何可操作性。所以1970年,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卡拉维案件当中又提出,律师应该合理尽职的提供帮助,不合理、不尽职是无效辩护,当仍然是主观标准。1973年,终于人们开始从一种主观的标准迈向客观。联邦最高法院他的标准变成了没有尽到律师的基本义务,注意,这已经迈向客观了,哪些义务列名没有尽到则为无效。但是人们发现,基本义务标准仍然不太合理。所以,最重要的一个判例,在1984年出现了,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特里•柯兰案件当中提出辩护人行为上有瑕疵,这种缺陷导致了对被告不利的结果。所以我们会发现,在西方出现了两个标准,包括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

  第二个问题,我们发现在整个刑事辩护史上,如果田口守一说的话,我们看看整个历史上发生了哪两次重要的变化。有这么几个89年是特别重要的年份,1689年,英国诞生了第一部权利法案,1889年大日本帝国通过了帝国宪法,把西方的人权概念第一次引入东亚的宪法法律过程。1989大家都知道,照这个逻辑,2089中国终将冲破历史三峡,这是历史的规律,逢89,必有民主宪政相关的事件发生。我们经历了几次革命,以前大家都知道,就是说清楚就判,只有事实审,没有法律审,杀人就偿命。事实审定不需要律师,英国法律修订,律师可以参与审判,他说他杀人,他为自己做事实辩护,当时是建立在适时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这是第一次革命性的变化,允许开始进入委托辩护了。第二次革命式的扩张使辩护权从一个权利变成了国家的义务,也就是委托辩护开始迈向了指定辩护,法律援助开始出现,这是第二次革命性的扩张。第三次革命性的扩张,就是从刑事辩护迈向实质辩护,终于有一天,美国联邦修正案宣言终于意识到,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辩护,其实并不能保证这个人获得有效的辩护。如果有律师在场,但是打瞌睡怎么办呢?所以美国规定,其实宪法修正案上讲的是获得有效的辩护,终于开始促进了人权史上“有效”二字,中国的辩护开始迈向了实质性的第二阶段。但是有效辩护大家发现特别难界定,西方有一个宪政学家叫阿迪森,他说了一句话相当经典,当我们不能对一件事情在正面下定义的时候,却可以尝试从反面下定义。陈教授做了一些发散我觉得特别经典,他说人们对于什么叫正义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人们对于什么叫不正义却能达成惊人的共识,人们对什么叫不幸福很容易达成惊人的一致。什么叫自由我不知道,什么叫不自由我知道。

  西方和中国学者都开始放弃了对有效辩护的界定,开始转向对无效辩护的界定,无效辩护界定好了,有效辩护自然就出来了。这样一种辩护方面,包括结果标准和行为标准,我想说一下结果标准合理吗?如果一个裁量对辩护人不利,如果就算是无效辩护来惩罚律师的话,在座的各位都不会同意。如果控方的证据是相当扎实,你不管怎么辩最后都能定案,都会判刑,但是我也要被惩罚吗?这是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在中国更是如此,你不管怎么辩,结果都是内定的。如果用结果标准的话,对律师是不是太不公平了?所以结果标准非常不适合中国,因此人们开始放弃了,不要说中国,就算是英美也不适合,有一组数字我念给大家听一下。在采取无效标准、结果标准的这些国家加大,只有10%左右的无效辩护得到支持,在美国,1973到1983年,总共4千起辩护人无效辩护申请起诉的案件,结果只有3千起得到支持。他们也是这样,结果标准在西方也是被摒弃的一个标准。

  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行为标准,行为标准不以结果为标准来测算,那要根据什么呢?你要做哪些事还没有做到?因此你会发现,行为标准必然要配合一个工作,就是律协一定要制作最低工作标准,指定辩护、死刑案件必须做哪些事,哪条没做,逐章惩罚。所以你会发现,美国律师协会根据行为标准制定了很多案件的辩护纲要,我们在2010年8月份的时候,跟钱律师等到美国考察,专门考察法国的死刑辩护纲要,发现相当详细,比如一个死刑案件的被告,至少有4名辩护人帮他辩护。你会发现在美国一个恶贯满盈的人,国家居然愿意在他身上花几十万美元,如果国家有一千个人被判死刑,你会发现要花多少钱?一个国家对流氓都是这样的态度,你会知道他对普通公民是多么仁慈?在一个死刑犯上都会投入几十万美元,你想那么社保基金呢?还会被贪污吗?所以想一想我们对待自己敌人的态度,就能够反视你对亲人的态度。

  有一个学者的观点,他写了一本书,里面的标题,当然有点夸张,但是我觉得说明了这个意思。他说中国人,你离爱罪犯向爱亲人还有多远?但是仔细一想,他说明了一个道理,中国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当我们对待那些敌人态度都很仁慈的时候,对待我们普通公民态度一定更加好,那是短板。

  讲到这里你会发现,行为标准,死刑案件为4个人为他辩护,每一个案件都投入几十万美元。中国为了确立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必须做这个工作,有没有做呢?有,陈教授带着我们北大的一群博士,我是主要参与者,在贵州省律协、山东省律协、河南省律协,大家可能也关注到了三个省的死刑案件辩护工作指南,也就带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最低标准的限制。如果当地律师没有按照这个来做的话,当事人可以拿着这个到律协,追究责任,这是无效辩护指南的一个雏形。

  如果说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时候你会发现,最先的对象就是怕到巴士底狱去,对于政治暴政的不满首先在司法暴政上。巴士底狱当时只关了8个人,其中有2个是精神病,还有1的是欠债不还的人,就象征着司法暴政,你会发现有一句话,如果说司法暴政是政治暴政象征的话,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司法文明一定是政治文明的前奏。所以十八大之前召开这次尚权论坛,是符合世界发展规律的。我们希望领导人能听到咱们的呼声,不光是阅卷权的问题,还有体制的问题。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曾经说过一句话,他说如果法官也成了公诉人,只有上帝才能做辩护人,而陈虎今天说了一句话,今天公诉人都成了法官,可辩护人还不是上帝,让我们共同努力。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我是一个好网友

那些让爱情变味

年终奖,你不得

除夕不放假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