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运恒:非常高兴,感谢主办方,感谢主持人给我这么一个宝贵的发言机会。我发现一不小心还成了最后一位点评人,这就更难得了。我刚才本来想跟主持人申请,也像贾律师一样到那边站着讲。因为说实在话,平时在法庭上被压抑得太多了,不允许我们站起来说话,只能坐着,所以抓住这样的机会,我特别喜欢站起来说话。但是后来我发现贾律师在发言的时候麦克效果不太好,所以从实效出发,我又取消了申请。

刚才的专题我觉得非常棒,非常好。好在哪儿呢?首先好在了一个最佳的系统性架构。也就是说,首先由学者陈虎教授做了一个概念性的理清,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内外对于什么叫有效辩护或者反过来说无效辩护,对它的探讨,它的演进过程,这样使我们大家在概念上、定义上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然后由马可博士从实务和研究的角度再进行一些探讨,然后再由我们第一线的贾律师从自己的职业经验和感受做了一些升华和总结。
我觉得在做专题讨论的时候,这种架构是最合理的,是最佳的结构。刚才陈虎教授,当然也是我的老朋友了,我们认识很多年了。昨天大吃一惊,发现在这种场合,他的表现太厉害了,周立波算什么?我以后再也不看周立波的脱口秀了。我也像曹律师一样强烈的建议,陈虎教授早日加入刑辩队伍,把公诉人搞晕再说。
陈虎:我插一句,我不做律师,但是我做的那个平台,想让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刑辩队伍,这是我能做的最大的事情。
赵运恒:陈教授在给我们讲述概念的时候提到了,如果是无效辩护的话,那么它的后果,我注意到其中他比较强调说是不是有必要惩罚律师的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这样,如果说没有做到有效辩护,没有达到辩护的效果,那么我想可能这个后果上我们重点要关注的是在他的程序性的制裁方面,而不应该关注的是律师的承担责任方面。因为这个就很像是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我们追求的根本不是对于侦查人员的个人责任,我们不是去追求非要把哪个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去坐牢,那种是剑走偏锋。我们追求的是在程序上的裁决,给他一个制裁,让他无效。让他无效了之后,你的这些证据无效,或者说违法的判决无效,那么相应的他们单位的内部怎么样去制裁他们工作人员,包括像无效辩护中不尽责的律师,那是另外一回事,这是我的一个个人的观点。
在马可博士发言的时候我也受到了很多的启发,我只不过想透露更多的一些信息,就是目前你要是从网上、媒体上公开的去搜寻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案例的话,你确实很难。但是有两点:
第一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只不过没有报道出来,可能连我们辩护律师也不愿意去宣扬,但实践中确实有。我们今年7月份在厦门开了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律师辩护的论坛,从这个论坛上我们才知道,全国各地的律师都有不少的成功案例,非常多。其中有一个好像还是山东律协刑委会的秘书长王国红,一个女将,她手里就有4个成功案例,她给我们讲了半个小时,我们听了之后真是,从结果上很受鼓舞,从做案子的手法上,我们得到了很多的启发和收获。确实让我们那次的收获比较大,而且我们也从那个论坛当中才知道,不是没有,所以有时候媒体上有些东西是远远没有披露。
第二我们怎么来看待成功?比如说大家昨天和今天都提到的张国希案件,张国希的律师也去了,张国希这个案件我们就失败了吗?没有,一审我们是撤离的胜利,没得说。二审的时候把非法证据这个问题掩饰了,但是在结果上依然辩方是胜利的,因为那个案子正常的按照认定的结果去判的话,远远不止改判之后的两年,要超过五年。实际上是一种妥协性的判决,而这个恰恰我后面还要讲到,我们怎么来评判我们以后做类似于非法证据排除这样工作的结果,怎么来评判我们整个辩护工作的成果。什么叫胜诉?什么叫败诉?这些我们都要用一种区别对待的、并重的眼光去看,不一定说完全没有达到我们的要求就不是一个好结果,可能你要综合中国目前的状况来讲的话,一种妥协性的东西有时候就是我们最大的胜利,也应该是我们某些时候去追求的结果。
这是我讲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这个实例,现实中是有的,而且我相信北京可能短时间内就会出现好几个这样的案例,大家等着看十八大前后。因为前面的媒体公开的确实我是了解得很清楚,那是一个表演性质的,那个公检法,什么包括媒体事先都是演练的。但是,他代表着一个前奏,一个序曲。大家想想,他演这个干什么?不就说明他很重视这个的吗?他还是想排除的。他如果对这个东西视而不见,根本就不管法律的理论界、实践界怎么去呼吁,他不理你这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那么也不会存在这样的表演了。这就说明,这个是有发展方向的,而且应该很快就会有相应的成功案例会公开。
关于贾律师的发言,我觉得他是一个很系统性的阐述。因为前面两位没有讲到今天主题中的规范辩护。我觉得贾律师做了一个很系统性和全面性的阐述,把规范辩护和有效辩护都结合起来了,讲到了很具体的系统内容。我的观点认为,当然目前为止还没有像尚权刑事论坛这么先进有其他的地方来探讨规范辩护的范围,起码在我的认知范围内我没有接触到,这是我看到第一次有人来探讨这个话题,我觉得非常好。但是也没有人给下一个特别经典的定义,什么是规范辩护。我觉得在规范辩护这个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它与有效辩护的关系上,也应该是观点纷呈。
本人的观点是觉得,要想做到有效的辩护,首先就应该做到规范的辩护,规范辩护应该是我们有效辩护的一个基础和必然的要求。你这个辩护的本身如果说走入了旁道的话,那么谈不到有效辩护这个问题了,即便取得的结果再好,那是你用其他的方法取得的,而不是扎扎实实的走规范的辩护道路取得的。有效辩护应该是规范辩护所追求的结果,应该是它的升华,我认为两者的关系应该是这样。你光规范了半天没有什么效果,这个肯定不是我们所追求的。
关于规范辩护本身,我个人还有几个小小的看法:
第一我觉得规范辩护,首先我们自己要守规守矩,可是守规守矩守法不代表着我们就完全照抄,不代表我们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一些严格的步骤去做而不做任何灵活的变动。我们更不要说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认为法律竟然赋予了我这个权利,我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去使用它。比如一直到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律师认为我还是应该像80年代做律师那样,有了新的证据,我也不录给侦查机关,也不录给公诉人,我留着到法庭上搞突然袭击。现在依然有很多律师是这样一个观点,他就是什么?过于墨守成规了,想到的是过去的现状。他们没有看到现在的司法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司法群体素质已经很高了,公诉人、法官,甚至侦查人员现在都非常愿意和我们律师交流。我有这方面很多的亲身感受,就这几年,我感觉有时候我还没来得及给人家公诉人员打电话,人家电话主动打过来了,赵律师你有什么观点?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一听就特别高兴。如果我们能在侦查阶段解决的问题,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担心那个风险要留到最后?最后的诉讼阶段就没有风险了吗?可能也是有风险的,可能不被法庭采纳,而且还使你的当事人多在看守所里呆了一阵子。当然很多公诉人很积极主动的跟我询问,我毫无保留的讲完之后肯定要问,控辩平等,公诉人您什么意见?他说我还有事,回头再聊,他就给挂了,很难得到完全的平等,但是我依然很高兴,他能来听你的意见。
第二还是要尽可能的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一些权利和手段,充分的挖掘辩护的空间。好多东西真的是依靠我们主动出击,寻找各种有利的手段。但是这个不代表我们去随便的滥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我今天特别赞同曹律师和重庆的孙大姐的观点,在合理的范围内,我们律师可以用各种手段,哪一种手段我们都不应该反对。但是尽量不要说非得一直用战斗的态度,只有到非用这种战斗的姿态、对抗的姿态不可的时候,我们才要去使用它,而尽量的采取一些更有效的、大家合作的方式来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关于有效辩护,昨天冀老师也都讲了很多,我认为其实在这个方面,一是要改变什么叫有效辩护的评判标准,二是刚才大家都已经重复过的,我现在再强调一下的观点,就是真的是大家要走专业化的道路,在我们尽职敬业的基础上,一定要走专业化的道路。我觉得尚权所在这方面一直是大家专业化道路上的一个模范,我们大成所也是,刑事部也是不允许做其他案件,只做刑事案件。我想这是一个趋势,只有我们走专业化的道路,把本领提高了,能够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运用我们的技巧和经验,我们才有可能为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利益,我们才有可能为我们的刑辩律师更高的提升形象。
还有很多应该交流的话没有交流,中午吃饭的时候再继续交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