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评论
法邦网友 2011年04月03日 23:13
- 请问我家有三个孩子离婚是怎判
法邦网友 2011年03月20日 22:43
- 我已离婚孩子的保单是爷爷上的孩子现在跟我我有要回吗
法邦网友 2011年02月24日 22:23
- 尊敬的张学兵局长您好:上次给您写信控告上海老闵行碧江路195弄150号303室何莺骗婚诈骗,碧江路派出所做了两次笔录毫无进展!1月6日又做了笔录!我们百姓个人没能耐求证!希望您们外围调查运用科技手段!绳之以法刑法严惩尽快归案!可搜索帖子结合查看。
法邦网友 2011年01月11日 19:41
- 你好,我想离婚,因为我妻子去年自服农药,然后在医院救治两个月,至今瘫痪,现在我想离婚
法邦网友 2011年01月04日 16:31
- 目前商品房的销售主要有两种方式: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
现房是指已经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是开发商已办妥所销售房屋的大产权证的商品房。购房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订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期房是指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为止的商品房。购房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什么是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开发完工以后,在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地产权大产权证,办理初始登记。这时的房屋就是现房。买卖现房需要订立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一种形式。它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之中的房屋,按建筑设计图式出售给购房者。由于房屋在预售时还仍是纸上的房子,房屋预售被通俗地称为卖期房。 什么是民法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法邦网友 2011年01月04日 16:30
- 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如含预售的期房>,违反国家现行诸多法律条文》的依据和建议
《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预售的期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完全违反国家现行诸多法律的条文,其中《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三十三条 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法律对依法登记的房屋的法律保护体现为:确认产权、当房屋受到损坏时恢复原状、排除居住和使用方面的妨碍、赔偿由他人造成的损失等。都明确任何物和财产只有在“取得所有权后”才得到法律保护并不受侵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如含预售的期房>,“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卖方还没有房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既,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不具有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时”,“哪有不动产可见!”》,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银行是凭房产抵押的!请问房产何在?!期房;银行是凭开发商的土地证和开发项目做抵押《所谓担保方》,实质是为开发商解决建房资金不足为目的的,事实上,期房在卖方未交房前,只要缴纳定金和首付款,根本不需要交全款<买方也不具备房屋抵押贷款的资格》,“与现房抵押有本质不同”》。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婚后”在未取得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已经共同还贷款”。中国传统就是婚后一通》,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个人财产《法理在!可如此解释法理何在!!!?》”。为什么“合法”取得“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依法取得在婚后,不按照宪法规定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而要“完全”与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建立和谐社会相抵触,保护“没有不动产权利”而不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所谓的利益呢?!!!!!?关于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是不是也要搞出一个司法解释,不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是保护那些专家,学者从国外少数国家和地区学来的很不成熟的“期等权”呢?《期房,因为卖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不具备卖房的基本条件,而且买卖双方在签约时“都明白”,“什么时侯具备卖房和买到房屋的基本条件和时间”。婚姻是每个人的人生大事,而且结婚的双方,在婚前没有不海誓山盟的。而且也“都说明白”,你在房屋先出点首付,等房屋交付后,我在其它方面出钱和出力,双方都在为共同营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做贡献,婚后共同还贷款,生儿育女,发扬敬老爱幼这一传统美德。》“为什么大家都明白财产所有权产生变化的时间,为买卖成交的法律依据”。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预售的期房>,要违反宪法有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呢?!如按此理论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更应该”修改将夫妻登记制改为,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日(因双方口头约定, 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且双方当事人比期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更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男女首次同居日<因双方都已实际付出》或农村收到彩礼日《彩礼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后结婚的,为法定合法夫妻日,等等太多太多。我国现行诸多法律条文,因此也必须跟着大修改?-----绝对不可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绝对不会答应的!!!因为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人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也都负有维护法律权威的责任。 《二》 ;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指的是现房买卖合同还可以商榷《如期房应以“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交付使用证明和买方签收”的时间为结点》,因为现房买卖合同的卖方,已基本符合《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单方登记取得房屋产权,具备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并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的规定《如有期待权的话,在房屋买卖按合同交接后,等待发证的时间到是符合所谓的期待权的》。是合情合理并符合我国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 - -------《三》 ;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能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三条;江苏省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第二条;江苏省高院(200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关于按揭房的权属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则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有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物,才有财产交付时转移的条件。完全符合《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所有权证的时间,为判定是婚前婚后财产的唯一法律依据。这也是我国公民一直所理解《物权法》的意思,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广大人民几代人生活的基本法则。
我同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修改为《三》,基本同意《二》,反对《一》。
2010年12月 1日
法邦网友 2011年01月04日 16:28
- 法院应正确的维护法律,不应该诋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意见稿《如含预售的期房》,如“郝佳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遵循物权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所有权权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值得称赞”,请问物权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宪法所说的“任何物和财产只有在取得所有权后,才得到法律保护并不受侵犯”。你的观点都应某些地区司法实践的错误,在诋毁法律和正义!?保护婚前财产我们完全赞成,但你不能说婚后财产是婚前财产,一定要我们赞成?!现在中国法院某些地区有个错误的观点;期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就是人个人财产,请问;期房在签订预售合同时买方和卖方有房屋买卖可言吗?!期房为什么要付全款?!。。。。。。期房本身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短期行为,难道这一短期行为,要根本改变我国宪法的唯一吗!!!
法邦网友 2010年12月26日 17:10
- 这篇这得好好啊!!我本来就想查查这方面的事呢。。。
法邦网友 2010年12月06日 19:42
- 不在于男女,而是在于结婚后一起还贷款的那个人太不公平了。。。
法邦网友 2010年12月01日 17:19
- 嘿嘿。。。讨论的有点除了法律的范畴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