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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内容涉及婚前房产、孩子以及外遇等问题。对于这次司法解释的内容,社会各界反响热烈,褒贬不一,不少民众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三)一旦通过施行,将对现实婚姻中的许多重大问题产生深远影响。法律界人士则大多表示此举乃立法的一大进发。
杨晓林律师,法律硕士学位,高级讲师,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案件操作指引》、《律师承办继承案件操作指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建议稿等课题组成员。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中经在线访谈”特别节目“法眼看经济”。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内容涉及婚前房产、孩子以及外遇等问题。对于这次司法解释的内容,社会各界反响热烈,褒贬不一,不少民众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三)一旦通过施行,将对现实婚姻中…[详细]
主持人:我们首先看一下各个产生争议的条款。比如说新《婚姻法》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尚未归还的不动产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首先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此条款,以及与以前的条款相比,有什么新变化。[11-29 10:10]
杨晓林:这一条是对夫妻婚前按揭所购财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如果房产是个人的,这个房子完全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对方能不能分到增值。如果是共同所有,当然是双方可以平分房子的原始出资及增值。这一条是在司法过程中长期困扰法官和律师的头等难题。在之前,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法院处理形成两种意见,而且是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是以上海市和深圳市这样经济发展发达的地方,对于此类房产认定为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不管产权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延续到婚后取得,这个房子都在离婚时作为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给予还贷,这部分出资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仅仅是将出资的一半还给配偶,配偶没有权利分增值部分。这个做法是比较极端的,也就是说可能对社会公众来讲,觉得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子,最后离婚的时候对弱势一方,特别是对女方是严重不公平。[11-29 10:11]
主持人:就像您说的,像妻子只能分得婚后还款的一半,她分不得增值的部分。[11-29 10:11]
杨晓林:对。[11-29 10:12]
主持人:那会不会采取一些对妻子的补偿措施呢?[11-29 10:12]
杨晓林:没有补偿。在前几年,法院还有另外一种判决方式,是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准。对于婚前按揭,只要房产证延续到婚后取得,就将房子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将房子作为共有财产处理。如果一方得房子,另外一方就应该按市场价值补偿对方一半的房款,配偶间是平等地分房子。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出资,仅仅按照原始的出资本金刨除掉。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特别是女性的利益。婚前出资这一方往往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当初买房子甚至是连配偶都不认识,特别是婚前出资往往是对房子增值做出的贡献非常大,而且作为婚前按揭的房产法律制度来讲,它是签订购房合同以后,购房方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一旦审批通过,将所贷款项一次性打给开发商,这就完成了购房的手续。剩下的就是购房人跟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很显然,这个债务是作为购房人的个人债务。如果说双方没有另有约定,将它变成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还是应该作为个人债务。现实当中就存在这两种冲突。在法院审批的房产案件中,特别是对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来讲,已经逐步形成认作是婚前按揭方个人财产,配偶方只能分婚后还款。[11-2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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