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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评论
我要评论(已有8条评论)
法邦网友 2011年03月01日 15:14
嫖宿幼女罪就是强奸罪的伪装!
法邦网友 2010年05月26日 22:32
NND 杀无赦
看了这些,真的想把这些人都给宰了
法邦网友 2010年05月20日 22:01
本律师完全同意,说了半天,就是故意转移视线,问题根本不在年龄上面。
法邦网友 2010年05月18日 17:51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并非是被害人的年龄,什么刚满14岁21天的滑稽之谈,这根本不是问题,主要看被害人是否是卖淫的幼女,这是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区分的核心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以本款论处应当从重处罚,若被害人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幼女那肯定是强奸罪强奸幼女的情形,但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那最起码是普通的强奸罪强奸幼女的情形,又依据本案的材料,被害人显然不是卖淫的幼女,行为人也明知被害人是初一学生同时也认识到了被害人是幼女,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幼女对性没有承诺权,也就是说幼女对自己的身体没有处分权,处分了也是无效的 ,还得依法追究行为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故本案无论如何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建议人民法院和公诉人能清醒的学习法律,适用法律,不要做一个法盲,让天下人耻笑,同时也建议全国人大及两高:加快司法改革,把我们司法队伍里的流氓、法盲、文盲从司法队伍里尽快清理出去!

法邦网友 2010年05月18日 17:08
终于知道,现在的人怎么都想做公务员了
法邦网友 2010年05月18日 17:07
现在大学生都被xx玩腻了,有人专门负责给xx送高中生,不知道那些孩子咋想的,哎
法邦网友 2010年05月18日 17:07
我以后有了孩子,一定要他好好学习,争取以后当领导。我是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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