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处。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孙晓梅说,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小雯说,她几次起身欲开门离去,都被杨德会拉了回来,并把门反锁了。“我出了钱,你还想走,等办了事明天再走。”杨德会说完就上前强脱小雯的裤子。小雯死死拉着裤子,杨德会脱了几次…[详细]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涂志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以年龄作为强奸罪不构成的理由不正当。因为强奸罪的认定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唯一条件和前提,只要是违背了…[详细]
张志胜律师认为,姑且不论骨龄报告本身具有的不够精确的缺陷,就是鉴定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法院在证据取舍过程中夹杂偏袒意志的可能性。另外,杨德会在与小雯发生关系时…[详细]
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大大降低…[详细]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律师认为虽然本案公诉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但法院可以奸淫幼女罪做出判决,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详细]
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的犯罪对象都是幼女,其行为表现都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犯罪主体都是男性(帮助犯、教唆犯除外),这是两者的共同点。对于两者的区别,关键看被害幼女是否为卖淫幼女…[详细]
地方官员集体犯案的一例,此案反映出的对法律的漠视、对道德的践踏,令人震惊;而此案调查过程之曲折艰难,也令人深思...
基层官员直面百姓,代表政府形象,本该是百姓利益的代言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基层官员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社会信心…[详细]
2008年11月的一天,经过张宝英联系,另一名女生小桥被杨相思强行带到安溪县某酒店客房,以6000元的价格给许新建嫖宿。许新建强行和小桥发生关系…[详细]
在网上点击“卢玉敏”三个字,网友的评论、转帖上万条。“难道罚点款就了事?”“一句不知道就可以免罪?”“只弄个治安拘留,简直有点隔靴搔痒。”…[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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