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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可以吗

此文章帮助了718人  作者:北京商事诉讼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协议

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二、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可以吗

依据《民通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这类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这类合伙人的义务在于出资,不必承担普通合伙人面对赔偿时的连带责任。同时他们没有表决的权利,也就是不参与经营,把决策的权利给了普通合伙人。能够获得盈余就好比他们对于合伙企业的风险投资,当然能参与分配盈余。设置这种合伙制度,是为了满足有能力办企业而资金不足的人和有钱办企业但能力不足的人的共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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