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表象不明”,是指利息约定表面上不明确,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或事实查证来确定约定意思的情形。与“表象不明”相对应的法律用语是“有争议”,其特点是常受立场或利益所左右。对此的解决办法,就是《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对约定进行合同解释,或运用民事证据规则加以事实查证。司法实务中碰到因不规范约定而引起当事人争议时,首先应当将其以“表象不明”对待,适用合同解释规则进行解释,或运用民事证据规则予以查证。
不规范的约定经过合同解释或事实查证之后,约定的真实意思仍然不能确定的,就属于“实质不明”。与“实质不明”相对应的法律用语为“约定不明(确)”。
反过来说,《合同法》第61、211条第1款中的“约定不明确”,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25第2款中的“利息约定不明”,所指的应是处于“实质不明”的状态。对此的解决办法,总体而言是适用《合同法》第61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5第2款后段规定对其加以合同补充,但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实质不明”的却为例外。这是由于《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实质不明”的,作出“视为不支付利息”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不能选择适用合同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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