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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军,杭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主要原因在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宪政社会的必然表现。从西方发达宪政国的经验来看,国家赔偿制度在缓解社会矛盾,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立这一制度具体到中国来说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人安定生活之需要。国家赔偿能够纠正原来已经失衡的社会秩序,让个人受到的损失受到补偿,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对于个人的安全(第三代人权)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社会稳定的需要。国家赔偿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物质赔偿,还包含精神赔偿、赔礼道歉等,是一种“社会安全阀”,能够有效平衡社会心理的失衡。

第三,约束公权利的需要。国家赔偿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使其不敢肆意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或者滥用权利,保证了宪政国家的要求: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述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睢⒎=稹⒆方伞⒚皇詹撇?蛘呶シ垂?夜娑ㄕ魇詹莆铩⑻?煞延玫模?祷共撇?(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列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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