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消息,2014年12月31日晚23时35分许,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故。截至今晨5时已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据了解,事故发生时,外滩正在举办2015上海外滩跨年灯光秀活动,此次活动由上海市旅游局、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广播电视台共同主办,规模庞大,已经连续举办了两年。本是欢度佳节的跨年之夜却变成了如此血腥的惊魂一刻,虽然踩踏事故的详细原因尚在调查中,根据现有情况和资料,我们也需要质问,谁应为这场悲剧负责?
第一, 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新闻报道说,跨年灯光秀是上海跨年活动的重头戏,众人在案发时汇集于外滩陈毅广场观看灯光秀,虽然活动并不收取门票,但其组织者——上海市旅游局、黄浦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广播电视台依旧应该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制定安全预案,为参与活动的人员提供足够的执勤人员,为现场人流进行疏导控制。在有组织者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害,这种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组织者不用承担责任,比如活动现场两个人打架,一个人把另一人打成重伤,此时,打人的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要承担补充责任。考虑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符合四个条件,即被告对自己承担某种义务;被告有过错,原告遭受了损失,被告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后续的调查应当主要围绕灯光秀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其活动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组织活动普遍遵守的惯例等)、踩踏事故的发生是否有第三人的介入。
第二, 自发活动会发生情况的法律责任
那可以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恶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踩踏事故,都是因为人群聚集,一部分踩死或者踩伤了另一部分人,那死者的家属和受伤的人可以向踩他们的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无法确定到底是那个人或者那些人踩死踩伤另一些人的,那所有在场的没有被踩的人要承担被踩死踩伤的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连带责任,伤者或者死者家属可以向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些人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所有未受伤的人主张赔偿责任。
第三, 政府是否应对踩踏事件负责?
本次踩踏事故造成至少35人死亡,已经构成特别重大事故,虽然上海市政府是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就成立工作组解决此事,但是事故原因查明之前也无法排除外滩所属区一级政府的责任。
二十年来全球发生了多起重大踩踏事件,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导致这些悲剧的原因众多,但预警不充分、管理不到位总是共因。上海的踩踏事件提醒人们,虽然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还有待大大完善它的灾难防护体系。仅去年,中国就发生了至少其他两起严重踩踏事件,一起是在宁夏固原市的清真寺,14人死亡;另一起发生在云南昆明的一所小学,6人死亡。而人们对2004年发生在首都北京密云致死37人的踩踏事件,仍记忆犹新。毫无疑问,踩踏事故的出现,都是平时安全隐患的投射,偶然之下深藏必然之因。
最后,也希望政府能够加强公民在人群密集时的自律能力、自保能力,防止此类悲剧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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