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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慎致使雇员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2015-03-25    作者:郑景田律师
导读:2011年4月17日,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当天,原告刘某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张某家中吃晚饭,刘某在晚餐过程中饮用过米酒。晚饭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刘某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2011年4月17日,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当天,原告刘某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张某家中吃晚饭,刘某在晚餐过程中饮用过米酒。晚饭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刘某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身体受到伤害,后刘某到常德市某医院就诊,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致刘某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刘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张某在支付医药费5000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后刘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被告张某则坚持刘某的伤情系因刘某神志不清将脚伸进车轮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雇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8899元,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我的看法:雇主与雇员为雇佣关系,理应为雇员的人身安全负责

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双方约定了工资,二人之间雇佣关系成立,被告作为雇主及本案雇佣活动的受益人,在原告年岁已高、晚餐饮酒的情况下用两轮摩托车送原告回家,理应谨慎驾驶,履行较高的注意义务,确保行车的安全,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刘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年岁已高,仍在回家之前的晚餐中饮酒,致使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郑景田律师律师办案心得: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在纠纷产生前进行预防肯定比出现纠纷后再耗费精力去解决更经济。对于已经产生的纠纷,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可能的去终结,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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