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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那些事

2015-03-17    作者:孙中伟律师
导读:一、案情:张某在舟山新区陈某住处,先后三次贩卖给陈某海洛因50克,又贩卖给庄某海洛因5克。后张某携带海洛因13.5克欲外出贩卖时,在定海公园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张某暂住处床底下搜缴海洛因60包,重3...

一、案情:张某在舟山新区陈某住处,先后三次贩卖给陈某海洛因50克,又贩卖给庄某海洛因5克。后张某携带海洛因13.5克欲外出贩卖时,在定海公园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张某暂住处床底下搜缴海洛因60包,重310.5克,张某辩解该查获的60包是一个朋友存放在他住处,其不知道是毒品,而该朋友现在已经联系不上。

问题:(1)如何推定对毒品的“明知”。(2)查获的310.5克毒品,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

1、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上。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境,或者经过海关和边检查时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检查的。(2)采用假冒、伪装等手段逃避检查的。(3)采用将毒品吞服、捆绑或者非常隐蔽的方式携带的。(4)受委托或者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情况的。(5)购置了制毒设备、工具、原料以及配置方案的。(6)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7)毒品包装物留下的指纹与行为人指纹鉴定一致的。(8)在行为人身上、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2、可以让行为人对推定“明知”进行解释或者反驳。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条件包括:(1)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2)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具有证据上信息优势。(3)对某些程序性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由行为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就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只能根据一定基础事实做出合理推定,合理推定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应当让行为人进行合理解释或者提出反驳。

3、本案从缴获毒品的数量、包装特征,以及藏匿的位置都可以推定张某对毒品是明知的,并且其提到是其朋友存放在他住处的,而陈某又提供不出所谓“朋友”的具体信息,因此是不影响对基础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就是明知是毒品而藏匿在家中,又携带毒品在外贩卖的基础事实。

三、如何区分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藏匿、储存毒品的行为。但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等犯罪行为有时也包括藏匿、储存的环节.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正确区分非法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换句话说,在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藏匿、储存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什么情况下藏匿、储存毒品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行为的一部分?正确认定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那么,行为人藏匿或储存毒品的行为就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目的,或者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即非法持有的状态。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那么,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向陈某、庄某分别贩卖海洛因50克、5克的事实,有陈某、庄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亦有供认。对张某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节三人供证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张某携带的13.5克海洛因欲贩卖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和购买人的证言证实,亦可认定;至于其藏匿于家中的310.5克海洛因,从查获时被分装成62小包的情况分析,张某如果自己吸食没必要作如此精细的分装,且300多克都用于自食也是不可能的,显然是为贩卖做准备,因此,张某携带和藏匿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 中伟律师 所训:律师是一种信仰,律师是一种责任,律师是良知,律师是正义,律师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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