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来承担税费,到了缴税时发现要交的税费比预料的多很多,这时谁也不愿意承担这多出来的税款,谁也说服不了谁,只能到法院说理去。法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2日,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款¥66万元,定金¥6万元,首付款¥25万元,剩余¥35万在过户时支付。签约后,买方按照约定支付了¥31万元首付款和定金,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为税费的承担产生争议,谁也不愿意承担多出来的税款,导致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起诉至法院后,买方要求按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税费,房主则要求由买方全部承担税费,否则解除合同,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买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这是由于房主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合同中税款承担是怎么约定的,税费到底应当由哪方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虽有几处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但有些约定前后矛盾,有些地方约定不明,综合来看,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因为双方约定不明造成的,故由此造成的后果属双方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对于双方互相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2、房主退还买方已付¥31万元房款;3、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售房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后又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纠纷表面上看是因为双方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其实真正的原因是税费数额过多超出原来的预想值。由于近年来税费政策变化比较大,包括中介在内都难以准确计算税款。然而税款是重要的交易成本之一,买卖双方对此都比较看重。为避免此类纠纷,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分担税费,包括将来出现新税费的分担,还有如果出现因为避税不成功,多出的费用如何分担,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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