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4月26日,石某与上海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6月30日,试用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2013年5月17日,公司以石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与石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石某认为公司的考核不合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规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之一就是考核不合格。石某上班时的表现不符合考核要求,现因石某的考核不合格,故公司以此为由辞退石某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进行考察并由此确定对方是否符合本方要求的一个期间。公司对于试用期的考核以及评分等均在员工手册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石某收到了员工手册,故对此也是清楚的。现公司根据石某的工作成效以及在公司的实际表现等进行考核评分,石某因此所获的得分已经远远低于录用条件的分数,而根据日报表显示的工作状况来看,也印证了石某的考核得分,故石某已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以石某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石某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石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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