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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3-25    作者:戴落根律师
导读: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2011年1月,刘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摩托车失盗,刘某认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虽然有人巡逻和询问登记,但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未到位,导致其摩托车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合...

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1年1月,刘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摩托车失盗,刘某认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虽然有人巡逻和询问登记,但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未到位,导致其摩托车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除了对小区的公共卫生进行维护等一些内容外,最重要的服务内容就是对小区的进出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巡逻,以保证业主的财产安全。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业主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摩托车失盗系刑事侦察的范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进行侦察,法院不应当立案。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摩托车失盗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造成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到位只是间接原因。因此,物业公司只应在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酌情予以赔偿。

第四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一般只是服务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对业主的财产并没有保管的义务。物业公司只要在门卫对进出人员进行了询问或登记,并且有人进行正常的巡逻,即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对刘某的摩托车失盗进行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是:当事人选择以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合同义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受理。但是,物业公司只要做到了对进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和正常的巡逻,即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合同中对小区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小区是居住聚集区,业主和亲朋好友有进出的自由,这一点就决定物业公司的门卫不可能像飞机和军营一样有严格的安检或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只能做到对进入人员进行一般性的询问和登记。巡逻则是流动的,而且客观上存在视线所限,而盗窃摩托车是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只要巡逻人员留开或尚未到达该区域,犯罪分子即可将摩托车盗走。如果盗窃摩托车的人本身就是小区内部居住人员,则门卫和巡逻人员根本无从防范。因此,物业公司的安保行为只能起到一定的防范效果,减少一些犯罪行为,不可能做到绝对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看,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于安保方面的应当是比较少的,如果小区里发生重大财产、人身损失均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权利和责任明显是不对等的。只有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采取安保措施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才应当在安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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