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的形式要件为婚姻登记,即经过登记的婚姻才是法律上认可的婚姻(事实婚姻除外)。那么往往有些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存在形式的瑕疵,这是否会必然导致婚姻的无效呢?
首先我们先看下婚姻登记瑕疵的类型
1、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跟民政局关系熟或者其他不方便的原因,找别人代替登记。
2、非管辖地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有异地申请登记的现象。
3、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下同)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实中有些人为了尽快登记或其他原因开具假证明。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婚姻无效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形: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5、非自愿办理婚姻登记的。
由上述表述可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无效并非对应关系,就是说,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并不导致婚姻无效,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定婚姻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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