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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开玩笑抱女子跳水致其死亡 赔近400万

2015-03-25    作者:王凤明律师
导读:[导读]东方网报道:何某在水库戏水游玩,看见一名女子站在浮台边,便想开个玩笑,突然走过去抱着女子的腰一起跳入水中,不料这名女子不会游泳,待找到时女子已溺亡。事后,何某赔偿了500万澳元。增城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导读]

东方网报道:何某在水库戏水游玩,看见一名女子站在浮台边,便想开个玩笑,突然走过去抱着女子的腰一起跳入水中,不料这名女子不会游泳,待找到时女子已溺亡。事后,何某赔偿了500万澳元。增城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而何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着未作任何准备的被害人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是导致李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游玩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直接抱着被害人跳入水中,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说法]

河北刑事律师王凤明认为,法院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尤其是“法院审理认为……其疏忽大意是导致李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更是“硬伤”。刑法上所称因果关系,系指危害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及后果的认识及态度。就本案判决来说,主观上的过失(疏忽大意)不可能与溺水死亡这一危害后果成立因果关系。单有主观上的过失,假如没有客观上的行为的话,不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本律师倾向于赞同丁金坤律师的意见,丁律师认为,“窃以为,该司法认定过于拘泥理论,有商榷之处”,“如果被告人何某是征求被害人同意后,抱人跳水的,属于过失,如果没有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或虽征求但不同意的,而直接抱人跳水,是放任死亡后果,应定间接故意杀人”。

刑罚的目的,在于落实刑事责任。一定要防止不要真的演变成“花钱买刑”。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但应该注意到,即使赔再多的钱,已经死亡的被害人也无福享用,家属的谅解并不代表死者的谅解。真正告诉死者亡灵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受到了相应的报应——即承担了相当的法律责任。这也有利于对公民起到一般预防作用。千万不要让人们——尤其有钱的人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减轻顾虑甚至无所顾虑,以为拿钱就可以摆平,用钱就能搞定。

  • 王凤明律师办案心得:刑事辩护,关乎限制、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律师并不反对国家依法打击犯罪,但对冤假错案保持零容忍。即便真的打击真的犯罪行为,也须同时注重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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