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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律师说法:从案例说起 《马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5-05-20    作者:王凤明律师
导读:一、起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审判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号院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

一、起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判

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号院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来此核查户口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住处查缴海洛因23.3克,鸦片1.6克。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沾染吸毒恶习后,非法购买较大数量的海洛因,满足其吸食需要。马某存放的海洛因,系从他人处购买,实施了买毒的行为,但不是以贩卖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进行了贩卖,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存放毒品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该院于1993年6月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三、评析

问:99律师,您给评析一下这份判决?

答:我说一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我国79刑法没有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只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这并非是立法机关当时未意识到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认为不需要对此行为进行惩处,而是考虑到此行为往往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毒品犯罪行为的前提或后续环节,不具有独立性,可以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所吸纳,没有必要将此单独规定为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已成为危害人类社会的国际一大公害,而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作案手段变得愈来愈隐蔽,证明犯罪也愈加困难。于是实践中经常出现虽然从犯罪分子手中查获了大宗毒品,但是却找不到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利用该大宗毒品进行的是什么犯罪,或者将实施什么犯罪。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第三条规定,“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现行有效的97刑法中,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在第348条。

问:你认为量刑适当吗?

答: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我个人觉得量刑还是有点偏重了。按当时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被告人马某非法持有的数量是24.9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偏重。

问: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将如何量刑?

答: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数量较大的(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3到7年有期徒刑。

根据该案事实,被告人并不具有“情节严重”,所以量刑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同时,该案还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2015年5月19日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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