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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请求双倍工资?

2015-03-25    作者:石锦双律师
导读: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3年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无故被辞,劳动者能否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甘肃小伙子章全智在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工作3年,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

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3年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无故被辞,劳动者能否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甘肃小伙子章全智在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工作3年,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他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等要求都被驳回。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下,章全智终于得到了单位一次性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元。

2011年4月27日,25岁的章全智被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聘用,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月薪为4000元,现金发放工资。但是,任职期间,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4月26日,公司没打招呼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打招呼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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