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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为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条款)
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羊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估价项目包括了暂估价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服务3大类。暂估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明细应当由双方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招标发包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列明暂估价项目明细,直接发包的项目,则应当在预算书中列明暂估价项目明细。
对于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1.发包人在招标投标和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首先确定其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暂估价项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包括项目内容、金额、重要性程度等,如北京市规定暂估价项目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0%等。
2.发包人确定暂估价项目之后,应当区分暂估价项目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继而确定相应暂估价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
3.发包人应当在其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其暂估价的具体实施方式,如是否委托承包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
4.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确定的暂估价明知和具体实施方式,在投标阶段合理报价,并在组织暂估价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尽到提示、告知、谨慎的合作义务,合理安排或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正当义务与权利,避免因发包人主观而出现的招标失误、流标以及后期项目,管理失控的局面。
本文为作者史剑琴律师为北京市律师办理建筑工程案件之操作指引工程变更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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