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与庄某2006年认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王某在婚前购买楼房一套,总房款24万元。王某首付13万元,其余办理按揭贷款,2011年王某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结婚时该房价值498492元,共同还贷64386元,起诉时房价996984元。
【法院判决】王某补偿庄某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
【马律师说法】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法院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以平均分配为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庄某只能取得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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