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改革因时代要求而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一战略布局的展开,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推动公安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新局面、取得新发展,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改革也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动态化、信息化带来的巨大变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出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这些不适应,既有思想理念上的滞后,也有能力素质上的差距,既有体制机制上的制约,也有警务保障上的不足。要破解这些长期困扰和影响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难题,必须迎难而上、改革创新。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心的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公安工作汇报、研究公安工作,并就深入推进公安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公安部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意见》和方案稿。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公安改革《意见》和方案,明确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可以说,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是适应时代新发展和人民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激发公安队伍生机活力、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我们注意到这是中央首提“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这次改革与以往改革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主动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不断推进公安工作改革创新。比如,在警务运行方面健全完善了110警务指挥机制、治安巡逻防控机制、打击犯罪工作机制和警务合作机制;又如,在治安、户籍、边防、消防、出入境、交通等行政管理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与以往改革相比,这次改革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这是一次全面系统的改革。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经深入调研论证出台了“一揽子”改革举措,包括7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具体措施,几乎涵盖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既有公安管理体制的改革、又有警务运行机制的完善,既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又回答了基层关注的问题,既务实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注重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第二,这是一次综合配套的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更加注重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高度进行宏观思考、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与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其中不少重大举措,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发力、综合施策,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第三,这是一次触及根本的改革。这次改革聚焦问题、触及根本,对一些多年积累下来的制约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深层次、老大难问题进行了破题,不仅是对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警务保障的改进和完善,也是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责任、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调整。要确保改革沿着既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进,需要全国公安机关上下一心,以“啃硬骨头”和“钉钉子”的精神扎实推进,努力形成改革合力、发挥整体效应。同时,公安机关许多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也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大力支持。
问:请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总的考虑是什么?改革的重点有哪些?
答: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考虑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性质特点,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着眼能力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为此,明确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上述目标,既与党和国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相符合,又与公安部党委关于大力推进“四项建设”的思路相衔接。同时,提出了改革的七项主要任务,即: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我们考虑,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关键是要紧紧抓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战斗力的关键环节,把改革的指向聚焦到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上,聚焦到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上,聚焦到着力建设法治公安、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上。
问:保民平安是公安机关的根本职责,这次改革就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有哪些举措?
答:平安是极重要的民生。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围绕建立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要求,就进一步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控、惩防犯罪工作、国际警务合作、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等机制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升有效打击犯罪的能力。要通过改革,建立以情报信息为主导、动态勤务为依托、警务合作为支撑、专业规范为特征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使警务部署更具科学性、巡逻防控更具针对性、侦查破案更具精确性、警务合作更具实效性。二是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有效控制犯罪的能力。要通过改革,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防控全时空、全天候、全覆盖。要进一步增强防控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着力形成防控体系的合力;进一步增强防控体系的协同性、实效性,着力提升防控体系的效率;进一步增强防控体系的基础性、源头性,激发防控体系每个单元的活力。三是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有效预防犯罪的能力。要通过改革,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积极搭建部门共享、高效运转的信息平台,有效预警预防违法犯罪;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建立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挂钩等制度,发挥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作用,积极促使公民自觉守法遵法;健全重点物品、重点行业安全监管机制,实现快递、物流、网购等行业实名登记等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犯罪信息通报机制,努力做到让失信者、违法者依法受到有效监管和制约。
问:人民群众对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特别关注。这方面的改革有什么新举措?
答: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同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公安部在系统梳理近年来广大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维护秩序与保障权利统一,从政策上、制度上研究推出了30多项具体的改革措施,内容很丰富,涉及行政审批、户籍制度、人口服务管理和边防出入境、消防监督、交通管理等多个方面,每一项措施的出台,都将给群众带来方便、实惠。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工作量是很大的,许多改革措施是要跟自己较劲的,有的措施甚至是对自己开刀的,但是,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就是要尽最大努力方便群众,让群众得到更多更好的服务和实惠。
这些改革措施集中体现了三个关键词:一是开放。就是要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下放的坚决下放。比如,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向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下放驾驶人考试权限等,方便广大群众就近办证、考证。二是提效。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比如,建立户口身份证网上流转、核验制度,方便群众异地办理,实行这项制度后,群众就不需要跑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身份证了。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实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减少群众排队等待,让群众有更多的自主选择的余地。继续深化车检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等。三是脱钩。就是要主动去除部门利益,与利益脱钩,还利于社会、还利于民。比如,明确公安机关与机动车检验机构、驾校等经济实体脱钩,坚决斩断利益链、打破潜规则,从源头上防止滋生腐败。
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
答: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不断提升。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公安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甚至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这次改革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和可能影响执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和人权保障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努力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确保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朝着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前进。
这些改革措施,更加注重证据意识,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完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强调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更加注重责任落实,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加注重监督制约,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拓宽外部监督渠道。特别是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防范冤假错案问题,立足侦查阶段,作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受立案环节,完善立案审查制,探索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在讯问环节,严重刑事案件都要全程录音录像,逐步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在证据环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要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又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在责任环节,建立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将执法职责细化分解到每个执法单位、岗位,明确办案、审核、审批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打造覆盖执法办案全过程、全环节的责任链条。
问:这次改革为什么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有哪些具体改革举措?
答: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的。一是任务重。当前,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艰巨,公安民警“5+2”、“白+黑”已成为工作常态。二是风险高。近些年全国平均每年四百多人牺牲、三四千人负伤,是和平时期牺牲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三是压力大。长期超负荷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回不了家,不仅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而且经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精神上的压力也较大。尤其是基层民警受机构规格和职数比例限制,人数多、职业少,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一些地方民警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这次改革,明确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二是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以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三是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津补贴等相关政策,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等。此外,这次改革还提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改革决定,将极大地鼓舞队伍士气,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激励全体民警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问:党中央对公安队伍建设十分关心,这次改革在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既是一次惠民的改革,也是一次惠警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安队伍建设的关心重视和对全国200多万人民警察的亲切关怀。比如,在政治上,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在工作上,加快修订人民警察法,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优化机构编制管理、健全警务保障体制,推动解决基层警力、经费保障问题;在生活上,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基层一线民警职数少职级低、职业风险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等等。
依法从严治警,是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对公安民警最大的关心爱护。这次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实际,就进一步落实依法从严治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坚持政治建警,明确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把理想信念摆在公安队伍建设第一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打造忠诚可靠的公安队伍。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把权力关在严密的制度笼子里,为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强化监督制约,深化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问:如何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取得实效?
答:人民群众对安全、公正的期待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已经明确,关键就是要聚焦聚神聚力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公安部将与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和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和推进工作。一是全面动员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党中央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视关怀为强大动力,凝聚全警共识、汇聚改革力量。二是依法有序推进,由于许多改革举措还需要具体细化实施方案,有的需要同步修改法律法规,有的需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对改革任务将逐项进行分解,明确具体责任,细化分工实施方案,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三是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人民群众最期盼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难点问题,排出一批需要下功夫解决的硬骨头,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四是强化督导检查,把督促、指导和检查贯穿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全过程,做到抓一项成一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暂住证的前世今生
1984年,深圳开始实行暂住证制度。然后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多数大中型城市陆续实行,直到今天,一直是大多数城市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实施管理的主要办法。暂住证经历过3种版本,最早的暂住证是多页手写的证件形式,比较容易被伪造;后来采用IC卡形式的暂住证,可以机读,内含较多个人信息,但由于成本高,制作周期长,给外来务工人员带来不便,同时在过程中,许多功能由于实际情况限制,很少发挥作用。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暂住证制度的强制性失去了法律依托甚至发生抵触,暂住证成为社会学及法律学专家联合“声讨”的对象,当年少数城市开始取消暂住证制度。
2005年,部分取消“暂住证”的城市因外来人口犯罪率反弹而恢复该制度,有些则将“暂住证”换了个说法,“居住证”应运而生,成为各界人事热议的话题。
2006年,深圳发布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权利。
2008年8月1号开始,深圳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实施了近13年的暂住证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7月31日,首批两万张居住证开始在深圳市发放。据了解,深圳市现在共有流动人口800万,预计2008年发放500万张居住证,2009年上半年前居住证发放全部完成。
近几年来,暂住证制度的存废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对暂住证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河南省10名律师上书中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中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10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质疑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他们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但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所以原来主要由省级政府发布的暂住证规定不应该继续执行。这一质疑显然是很有力量的,让人不能不佩服律师的严谨与犀利。当然,从这个角度对暂住证制度提出质疑,严格说来并不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甚至可以说,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暂住证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这在很多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常识。
作为一种应当依法废除的“旧法”,暂住证制度为什么在许多地方还能继续存在下去呢?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方面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而是从他们更为看重的“社会”的角度,认为暂住证制度继续存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他们坚持认为,即使暂住证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动摇,所以不能为了“合法”而将其一废了之;如果批评者一定要追问合法性,那么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使暂住证制度重新变得“合法”,也并非不可能之事。看来,只否定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够的,还应当认真审视其存在的“合理性”。
至于加强治安管理,也不能成为实行暂住证制度的一条强劲的理由。一个公民来到其户籍之外的另外一个地方,无论是投靠亲友、务工经商还是旅游度假、学习研修,也无论是三年五年的“长期暂住”,还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暂住”,只要他通过一定的渠道(如他投靠的亲友、务工的单位、住宿的酒店等)向当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就能达到掌握流动人口动态的目的。在加强治安管理的问题上,暂住证制度并不比登记备案更有效,只是在公安机关那里,两者的意义却大不相同———登记备案只是一种日常管理手段,暂住证制度却维系着一种行政权力,以及附加在行政权力之上的一系列部门利益(如收费、罚款等)。在收费、罚款和加强治安管理这两个目标中,如果认为前者很重要,那么,暂住证制度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认为前者并不重要,那么,暂住证制度对于治安管理的“合理性”也就不复存在了。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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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电话:13910368757,QQ:13910368757或1874735391,微信公众号:lkg-lawyer,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163.com,传真:010-68945339,中国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诉讼网:http://user.qzone.qq.com/18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