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5月王某以湖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的名义出资购买牌照号为湘A*****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挂靠期间该车一直由王某从事货物运输,并由王某每年向物资公司交纳3000元的管理费。该车的验车费、保险费等均由王某每年交付物资公司后,由物资公司办理相关验车、保险等手续。2013年王某要求将该车转卖,但物资公司不予配合,并声称该车系其购买,所有权归物资公司所有,不同意出售。经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号牌为湘A*****的车辆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1.涉案车辆是否为王某出资购买;
2.王某与物资公司之间是否有车辆挂靠关系。
庭审中王某提供车辆保单、保险费发票、物资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条、车辆修理费发票等证据,同时申请物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原公司股东出庭作证,证明涉案车辆系其出资购买并挂靠在物资公司名下;物资公司则提供购车发票,认为涉案车辆系其购买,只是将车交给王某使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涉案车辆确系王某与2011年5月出资购买,由于营运需要而挂靠登记在物资公司名下,由物资公司进行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王某长期占有使用该车,是该车的所有人。另根据庭审中调查,被告认可每年仅收取原告管理费用3000元,如果双方之间并非挂靠关系,涉案车辆系被告购买的话,那么该使用管理费的收取数额明显不符合常理。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车辆挂靠而引起的车辆所有权归属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现在私人购买营运车越来越多,但个体不能单独从事营运,必须挂靠在有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挂靠,但是在实际车主要求终止车辆挂靠关系时,单位往往怠于协助办理车辆权利人变更手续,从而引发纠纷。
结合本案,本案中王某在未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的情况下,其胜诉的关键原因在于,寻得物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原公司股东出庭作证,证明涉案车辆系其出资以物资公司名义购买,挂靠在物资公司。然在现实中,很多人在办理车辆挂靠时未签订挂靠协议,相关手续材料及票据亦保存不全,也无法寻得相关证人,导致最后无法证明其出资的事实及存在车辆挂靠关系的事实,最终无法追回车辆。因此,龚毅律师建议办理车辆挂靠时一定签订挂靠协议,保存好相关手续材料,以便今后发生纠纷时能有效的维权。
龚毅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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