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怎么分配?
问:2007年我用5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与李某结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院申请离婚,此时我的房子已经升值到95万元,李某向法院申请对增值的45万元进行分割。请问法官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呀?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你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所以,李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2、父母对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问:我女儿是一名先天智力残疾的人,我与前夫因此而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用。现在我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我前夫说女儿已经成年了,他没有抚养义务了,自此就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可是我女儿现在的情况没有能力出去工作,还需要我继续抚养,可是我的工资又不够支付我们两个人的生活所需。我想问下,我前夫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他就真的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了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女儿属于智力残疾,其认知、生活、自我保护能力等均低于常人,虽然已经成年,但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仍然需要父母的抚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从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因此,依据该规定,你丈夫如果有给付能力的话,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3、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而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问: 三个月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已对财产等问题进行了处理。现在,我对财产分割感到后悔,准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此请求,法院是否受理?
答: 法院会受理你的起诉,但不一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可以受理你的起诉,但如果你与前夫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将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4、无效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参与继承
问:我哥哥去年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一栋三居室。因我家住农村,我哥哥和我嫂子也没登记就结了婚。我嫂子现在加上虚岁才20岁,还年轻,将来肯定要再婚。现在我嫂子仍然住在那三居室内,我怕将来我嫂子再婚时把三居室一块带走了。那是我爸妈花费了一辈子积蓄单独给我哥哥买的,请问我能要回来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嫂子”去年“结婚”时周岁才18,因此你哥哥和你“嫂子: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且两人也未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确立夫妻关系,彼此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你哥哥死后,三居室成为遗产,有继承资格的人按照顺序参与继承。既然你哥哥和你“嫂子”的“婚姻”无效,你“嫂子”就无权继承该三居室。
5、父母有权代理精神病人提出离婚吗?
问:我与屈某结婚三年,婚后屈某就经常打骂我,经医院确诊屈某患有精神病,经多方治疗未见好转,我便将屈某送回其父母家,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去年10月,屈某的父亲想代屈某起诉离婚,请问,屈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代理精神病人提出离婚诉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屈某现患有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作为其妻子将其送回父母家未尽监护人的职责,屈某的父亲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作为新的监护人。所以屈某的父亲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法为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受理。
6、离婚时尚未分割的遗产如何处理?
问:我和丈夫结婚好多年了,去年他父亲去世的时候,留下了遗嘱,分给我丈夫一套房子。但是,由于我婆婆还在世,家里的人为了尊重我婆婆的感情,就达成一致意见,子女们暂时不继承遗产,等到我婆婆去世的时候再对遗产进行分割。现在我和丈夫要离婚,但是由于我公公留下的那套房子没有进行分割,我们之间的共同财产无法确定,现在我想去法院起诉。我想请问下,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处理?能否作为我们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另行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这套房子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丈夫继承的,应当作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本也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但是,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大家为了尊重老人的感情,也是中国的一种传统习惯,没有在你婆婆在世的时候继承遗产,你们夫妻对于这套作为遗产的房子只是享有期待权,如果你们现在离婚,你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不能在该次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只能等到你丈夫他们实际分割了遗产之后,你再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7、如此陪送的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我父母因当地习俗为我配送的嫁妆是一辆汽车,并表示该汽车为赠与我个人的财产,且有赠与合同。后来我与李某登记结婚,很快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要求与我离婚,但是李某表示该汽车为陪送嫁妆,应归其所有。请问,该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该汽车是在你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买,且你父母明确表明赠与你个人,应当认定该财产为你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汽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8、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问:我丈夫经常赌博,没有责任心,我们经常为此吵架、打架,无法共同生活,我想起诉离婚。我们有一套房是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帮我们买的,请问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您丈夫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导致你们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法院应准予离婚。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离婚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与陶某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产生矛盾,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陶某名下的养老金。陶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养老金属于个人财产。请问,我可否分割陶某名下的养老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即便在陶某退休之前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只要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就应当在离婚时按照对半原则予以分割。
10、妻子失踪六年,能否起诉离婚?
问:妻子和我结婚后没多久就离家出走了,到现在已经有六年时间,期间我和家人通过各种途径都找不到她。现在我想和妻子离婚,但朋友说,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得到庭,在她失踪的情况下,我只能先申请宣告妻子失踪,才能提出离婚,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以及申请离婚,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与其离婚的前提条件。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一般都需要当事人到庭,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您妻子失踪六年,您可以只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后,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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