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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5-03-26    作者:陈远发律师
导读: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下文中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

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下文中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 陈远发律师办案心得: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在侦查阶段最容易受到侵害,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控制后,律师的及时介入会帮助其了解涉案的法律知识,稳定心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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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