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们讲过了签订合同首先要注意的问题是合同主体,那么确定了合同主体之后,其次要注意的问题是合同标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具有实体的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一般只是某种服务的行为。
合同标的法律风险点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不合法
『案例一』
S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所使用的土地,都属划拨用地,使用权证都办在S集团名下。其中有一宗地由甲公司建有加油站等设施。甲公司欠丙公司债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甲公司将加油站等设施转让给丙公司(含土地使用权)。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稽查,对S集团进行处罚,无偿收回土地,并处13万元罚款。
2、合同标的不确定
『案例二』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份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还设备,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因此引发纠纷。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时发现,协议中既未写明租赁设备的型号或特征,也未附上图片或照片。最终结果,甲方不得不接受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3、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案例三』
2009年6月1日,南宁市民杨先生的姐姐在广州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通过一家名为XX速递的快递公司托运给他。6月5日上午11时许,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杨先生签收了包裹,但没有当场验看。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吃惊地发现,电脑箱里装的不是笔记本电脑,而是2块砖头!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司进行交涉。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在以上的几个案例中,都是因为合同双方对标的约定不清楚而引发的争议,进而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约定应尽可能的详尽。
1.在合同的约定中,标的物的名称、型号不能笼统。如: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之分、平面电视有“纯平”与“超平”之分,所以在购买彩色超平电视时就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而推定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怕麻烦似的漏写“彩色”两字,或者简单的只写为“平面彩色电视机”。否则,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导致争议的发生。
2.标的物要明确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目前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稍微不慎,就有可能陷入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中。对企业而言,如果购买的是有商标的产品,就要注意对方是否合法持有商标权;如果是为对方生产、加工产品,就要注意该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权。同时最好要求对方作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约定。
3.标的物的数量应明确。
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如个、只、套等,或精确计量单位,如米、公升、千克等。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包装方法不同的话,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瓶”或“一箱24瓶”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4.标的物需要包装时,应明确其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还要确定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回收等等。
5.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总价款,而未明确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6.标的物的交货时间应明确。如合同中约定“保证在第二季度交货”就是很不规范的说法。在这段时间内价格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就会对合同双方的利益产生很大影响。或者给接收方的仓储保管增加额外负担。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能明确时间期限,那么合同双方也可以留下一定的余地,但是绝不可以有像“季度”之类过于宽泛的时间表述。
王林律师办案心得: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很多纠纷是因为签订合同时不懂法律而造成的。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应当寻求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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