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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展基金涉密?律师两诉财政部

2015-03-26    作者:杨树英律师
导读:乘坐国内航线,需缴纳50元;乘坐国际航线,需缴纳90元。每张机票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有何依据?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律师王录春对此关注已久。此前,他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但被对方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他...

乘坐国内航线,需缴纳50元;乘坐国际航线,需缴纳90元。每张机票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有何依据?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律师王录春对此关注已久。此前,他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但被对方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他只能诉至法院,法院也判令财政部重新处理此申请,但对方再次“爽约”。“固执”的王录春再次起诉了财政部。

2014年7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财政部的抗辩理由依然与之前相同:征收依据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该案。

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律师起诉获支持

前身为机场建设费的民航发展基金,距今已有22年历史。

据粗略计算,其征收总额已逾千亿元。以2011年为例:全国航空客运量达2.9亿人次,以每人次50元标准计算,2011年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共计145亿元之多。

然而,自征收之日起,要求废止机建费的呼声从未停止。

2012年4月1日,财政部公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机场建设费由民航发展基金取代。这一办法激起公众质疑:“虽然废止了机场建设费,但旅客是航空出行的消费者,怎么变成民航投资者?”

从事税务领域法律工作的律师王录春认为,这笔钱收得很不合理。

2012年5月,王录春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2012年6月7日,财政部回函答复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拒绝公开。7月17日,王录春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但结果依然是:维持不公开决定。

同年9月19日,王录春按照《复议决定书》的指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财政部的答案让王录春意外不已。

据财政部的书面答辩状,其之前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是因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规定。

财政部还表示,《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样程序合法,因为王录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

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财政部败诉,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财政部以涉密为由再拒,律师再起诉

败诉后,财政部也确实重新做出了答复,但仍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布。

近日,王录春再次将财政部诉至法院。“第一次起诉是要求撤销财政部的复议决定,这次是要求撤销他们败诉后做的答复。”

2014年7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财政部的抗辩理由依然与之前相同:征收依据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王录春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

“财政部从来没有说明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而是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这是违法的。”对于财政部拒绝提供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为,他请求法院确认违法,并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

王录春的代理律师王优银告诉澎湃新闻,机场建设费变为民航发展基金,换汤不换药。20年征1000亿,“这是涉及每一个人的大案”。

王优银表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依据只是一个征收管理办法,是财政部自设的部委规章。“部委规章需依据国务院的批示和批准方可制定。财政部声称其征收是依据国务院批示,但又拒绝出示。”

“在这次庭审中,财政部所声称的保密性证据,依旧是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交的证据,而这一证据已被法院认定为与案卷无关联性。”王优银说。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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