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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婚后十余年家暴 起诉丈夫欲离婚

2015-03-17    作者:杨建军律师
导读:女子不堪婚后十余年家暴女子不堪婚后十余年家暴,终于决定为自己做主,起诉家暴丈夫欲离婚。家暴具有私密性,很多受害者都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然而,这只会助长家暴者的嚣张气焰。李先生与吴女士组成家庭十余年来...

女子不堪婚后十余年家暴

女子不堪婚后十余年家暴,终于决定为自己做主,起诉家暴丈夫欲离婚。家暴具有私密性,很多受害者都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然而,这只会助长家暴者的嚣张气焰。

李先生与吴女士组成家庭十余年来,常常对吴女士大打出手,结婚十余年来,李先生对吴女士动辄打骂,甚至波及小孩,因长期被施暴,吴女士遍体鳞伤。2012年2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后,李先生用砖头砸吴女士头部、用大水管打吴女士腰部,致使吴女士头部受伤及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过年期间,李先生再次骚扰并殴打吴女士,吴女士遂向香洲区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发生于隐蔽的家庭之中,举证困难。根据吴女士提供的病例、双方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以及双方儿子李某的证言来看,李先生对吴女士实施的“用砖头砸头部、用大水管打腰部”等殴打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法院对吴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同时考虑到,李先生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由其抚养子女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对吴女士要求抚养儿子李某的要求予以支持。

家暴行为还需法律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另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另外,尤其李先生存在家暴倾向,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孩子交由母亲抚养之后,为了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李先生对孩子的探视权。

家庭暴力导致人员伤亡,触犯刑法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应该及时报警或者向邻居求助,自己应付不了的,让法律来帮忙解决。

  • 杨建军律师服务心得:婚姻与人生一样需要规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要紧紧围绕人生幸福这一人生终极目标而进行。任何偏离这一终极目标的结婚和离婚都不是是人间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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