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通过网络结识了一名女性网友,在网友的盛情邀约下,来市区游玩,不料跌入传销陷阱,被拘禁在传销窝点20日。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0月5日,被害人小明上网认识了一名叫小琴的女人,小琴邀小明来市区玩。同年10月11日晚,被害人小明来到市区,被小琴以玩手机为名收掉手机,并被带至本市一居民楼。进房间之后,小明发现该房间可能是传销窝点并要求离开,但被被告人左某等人强行抬进房间内。2013年10月12日上午,小明再次要求离开,左某等人不让小明离开,小明便与左某等人发生拉扯,左某等人将小明按倒在地,左某扇了小明两个耳光并将小明身上的金戒指、银行卡及现金拿走。后小明的金戒指被传销人员卖掉,卖得现金4500元,传销人员要求小明用其中的2900元作为买产品的费用,剩下的1600元交给传销人员保管。之后传销人员将小明拘禁在居民楼,每天安排左某等人负责看守。2013年10月31日,左某等传销人员带小明出来透气时,小明见有警察巡逻,遂上前呼救,随后被警察解救。截至2013年10月31日,小明被非法拘禁20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系传销组织成员,伙同他人为了能使被害人成为传销组织成员,采取殴打、看守、监视等方式不让被害人离开,主观上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超过二十四小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开齐律师点评】在点评本案之前,我们先来谈谈非法传销特点,非法传销的行为具有迷惑性,组织者或经营者一开始其通过高回报的方式来发展人员,然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根据本案案情,左某伙同其他传销组织成员进行发展其他传销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非法传销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非法传销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此之外,为了发展小明成为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小明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了非法拘禁罪,由于这一行为是在非法传销行为过程实施的,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对于牵连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的目的,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据此,传销活动中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出于进行非法传销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是符合牵连犯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情节的具体情况,择一重罪处理。这也是本案例中检察院只起诉左某触犯非法拘禁罪的原因所在。但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看,组织领导传销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这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很明显是不一样的。前者侵犯的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而后者显然针对的是个人的人身权利。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显然没有涉及非法拘禁这一行为,我们可以认为该条文没有将非法拘禁纳入该罪行的范畴。那么对于传销活动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我们应当适用刑法第三十七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因此对于传销活动以及非法拘禁他人参与传销实属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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