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2007)铜刑初字第310号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洪政,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山县利国镇厉湾村。1996年10月29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07年3
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顺、赵强,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厉建正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山县利国镇厉湾村。因本案于2007
年4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瑞华,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厉恩军,男,
1971年3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山县利国镇厉湾村。因本案于2007年4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
羁押于铜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召强,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厉广席,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 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住铜山县利国镇厉湾村。因本案于2007年4月27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o
被告人李长安,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山县利国镇厉湾村。因本案于2007年6月13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刑诉[2007]
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洪政、厉建正、厉恩军、厉广席、李长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20日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7年8月28日p被告人厉洪政、厉建正、厉恩军的辩护人申请本院延期审理,本院
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07年9月27日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07年10月25日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刑变诉[2007]
002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洪政、厉建正、厉恩军、厉广席、李长安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0月27日申请本院延期审理,本院
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07年11月5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邢天冉
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五被告人及被告人厉洪政的辩护人赵强、厉建正的辩护人郑瑞华、厉恩军的辩护人陈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厉洪政、厉建
正、厉恩军等人商量以徐州市日益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保铁有毒和污染为由,煽动铜山县利国镇厉湾村村民围堵该公司的大门,后又印制传单、签名单?购买笔、印泥等物,由被告人厉
洪政、厉建正、厉恩军、厉广席、李长安等人?分别找村民分发并让签字,纠集厉湾村数百名村民于2007年1月29日围堵徐州
市日益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大门,并用车辆拉土和废渣将该公司
的大门堵上。在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劝阻要求离开和设立警戒线维持秩序后,被告人厉洪政开车冲击警戒线,受煽动和纠集的厉湾
村村民不听公安人员劝阻,强行冲击警戒线,殴打警察、打砸警车,致使该公司大门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迫使公安机关放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异议,并有证人徐利华、厉海滨、厉刚、厉建辉、陈光、董胜奇、任开熙、汤可
义、郭召军、赵明振、杨志远等人的证言,铜山县价格认证中J心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书,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被砸车辆照片、视听资料、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洪政、厉建正、厉恩军、厉广席、李长安等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
名成立。被告人厉洪政辩称,没有煽动并纠集群众围堵徐州市日益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大门,也没有开车冲击警戒线。被告人
厉建正、厉恩军辩称没有煽动并纠集群众。经查认为,公诉人当
庭宣读了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能够印证被告人厉洪政、厉建正、厉恩军主观上具有纠
集、煽动部分群众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的主观故意随着事态的发展,导致部分村民打砸民警及警车,抗拒、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该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超出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厉洪政、厉建正、厉
恩军的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徐州市日益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系非法企业,其生产经营不受法律保护。
利国镇厉湾村村民围堵该公司的大门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由于公安人员抓捕厉洪政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才引起村民殴打警察、
打砸警车的事实发生。经查认为,徐州市日益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虽系非法企业(未经国家发改委依法准入生产),但企业的资产不容他人肆意毁坏。即使要关闭该企业,也应由政府依照法定程
序办理。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抓捕厉洪政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o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厉
洪政、厉建正、厉恩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厉广席、李长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
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厉建正、厉恩军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厉广席、李长安因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厉洪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厉建正、厉恩军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
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厉广席、李长安应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十七条之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厉洪政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11
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厉建正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厉恩军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厉广席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免于刑事处
五、被告人李长安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目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但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张双华
人民陪审员刘修平 丁继娥
书 记 员张晓芝
专注刑事辩护律师 还无罪者一生清白:优秀的刑辩律师,具有挑战公权力的勇气和智慧,用抽丝剥茧之功分析每一份证据,敢于排除非法证据,为嫌疑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而战,还无罪者一生清白,是刑辩律师的追求,为此,我们不能懈怠,刑辩律师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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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辩律师,公安刑侦专业出身,两高刑事辩护律师团主任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辩律师,现专注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为嫌疑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而战,以勇气和智慧挑战公权力,排除非法证据,还无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