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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2015-03-17    作者:张计全律师
导读:开设有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机构除各大银行外,还有典当行、投资机构、房产中介等。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一、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各金融机构...

开设有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机构除各大银行外,还有典当行、投资机构、房产中介等。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求完全相同。

具体要求如下: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5、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6、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二、需提供的材料

“必备材料”9种材料缺一不可业务办理所需的材料较多且缺一不可,具体需提供材料如下: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5、抵押房屋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房屋产权证;

7、房屋评估证明;

8、抵押保险;

9、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购二手房的房主,在明知房子已做了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未通知相应的典当行就自行转让房屋,虽已签订转让协议但仍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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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计全律师办案心得:缺乏契约精神是中国社会的通病,中国政府、中国人在法治进程中已初步建立了契约(合同)意识,但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前行的道路曲折而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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