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所指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四种: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更多内容请关注【易轶律师】专业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416800330
微信公众订阅号:易轶婚姻律师
微信号:yiyilawyer
法律咨询电话:18611219100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关注微信“易轶律师”(微信号yiyi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易轶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