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2013年4月7日刘xx经介绍到胶州营海北赵村xx号楼工地从事砼浇筑工作,该工程系从被告王x山从被告青岛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承接的后又转承包给被告王x聚。2013年7月6日下午原告在砼浇筑xx号楼18层顶栏板墙时,因风大刮动吊车,原告左手被夹伤,原告受伤后到青岛市胶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并经手术锯掉左手拇指末节。因未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委托律师诉至胶州法院,依据要求被告依法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2014年8月份胶州市法院九龙法庭出具调解书:被告王x山赔偿原告2万元,被告卿xx赔偿原告5000元,被告王x聚不承担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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