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系女方,住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xx社区xxx号,被告系男方,即墨人,现役军人,住青岛市市南区xx路青岛海军xxx干休所。原告因哥哥有智力障碍,其原告父母欲找养老女婿。2011年4月9日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5月23日原告与被告在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高xx。婚后发现被告品行不端,有诸多恶习。委托律师具状起诉,想要离婚。
办理经过:
2013年4月2日委托王兴余律师代理该案,王兴余律师受理该案,并与2013年4月3日代为办理了法院立案手续。立案后不久,法院通知5月2日在城阳区上马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及律师、被告按时到庭,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2013)城民初字第17xx号民事调解书。
办理结果:
2013年5月2日城阳法院出具(2013)城民初字第17x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自愿离婚。
2、双方婚生女高xx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孩子自立时止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800元。每半年交纳一次,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分两次交情全年的抚养费。
3、被告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原告协助探视。
4、其他双方别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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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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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余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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