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是上班族一种常有的心态。很多时候劳动者们在已有一份工作的时候,仍然会利用自己的特长兼职另一份工作。深圳劳动律师指出,劳动者从事兼职的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从事兼职员工的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王某又在其他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只要请三天假去兼职单位工作。公司发现王某兼职的事情后认为,公司支付王某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而王某兼职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王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王某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王某仍然继续兼职,公司据此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自己兼职并没有对完成本工作造成影响,因此公司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劳动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虽然王某的兼职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但是在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王某仍然兼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适用本法律规定,以“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劳动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从事兼职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用于证明劳动者兼职的证据,可以是通过与劳动者谈话,劳动者自己承认;也可以是劳动者所兼职的公司的证明;也可以是其他可以证明劳动者兼职的证据等。此外还需确定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用人单位发现员工的兼职行为,在要求劳动者改正时,必须保存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求劳动者改正,并且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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