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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报案人郑某某,1992年代初到济南承包工程时,因个人无建筑资质而挂靠山东某某建筑集团建设公司济南公司(下称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并成立山东某某建筑集团建设公司济南公司直属工程处(下称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工程处),郑某某任主任。
被告人吴某,2010年4月5日吴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济南某某县公司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5月23日被移送济南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0月26日济南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济南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6年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承接了济南某某广场B栋工程,并以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工程处的名义与郑某某与吴某、刘某、王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承包给郑某某与吴某、刘某、王某某。1996年6月18日郑某某与吴某、刘某、王某某在济南签订合伙《协议书》,后郑某某、吴某等人成立了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某某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某某广场项目部),郑某某为该项目部经理,吴某为该项目部副经理。根据当时济南某某广场B栋工程开发商的规定需要施工方自己先行垫资,所以郑某某与吴某、刘某、王某某共同出资200多万承接了该工程。1997年郑某某、吴某等人完成济南某某广场B栋楼房的桩基工程后,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停工无法取得工程款,此后,吴某接受郑某某、刘某、王某某的委托一直留在济南追讨工程款。2005年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被撤销,2005年11月山东某某建筑集团建设公司(下称某某建设公司)申请破产,2006年3月成立了某某建设公司清算组。2009年经济南市某某人民法院调解,由吴某个人收取济南某某广场B栋楼房的桩基工程补偿款、违约金等共计800万元。2010年3月郑某某以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工程处名义到济南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工程款已被吴某追回后,几年来吴某一直欺骗工程款尚未追回。济南某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调查核实工程款已被吴某追回,于2011年4月2日对该案以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
法律争议焦点:
1、济南某某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吴某是不是某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
3、2009年济南某某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中,吴某收取的济南某某广场B栋楼房的桩基工程补偿款、违约金等共计800万元是不是归某某建设公司所有?
4、吴某在本案中是不是存在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律师针对案件评析:
1、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济南公司是在济南,济南某某广场B栋工程也是在济南,经济南市某某人民法院调解,济南房地产开发商向由吴某支付工程补偿款、违约金等共计800万元也是在济南,十几年来吴某为追讨工程款也是居住在济南,所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案的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都在济南,只是吴某的户口在济南另一地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不存在吴某户口所在地更为适宜的情况,所以济南某某县其居住地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本案不有管辖权。
2、挪用资金罪所指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具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任职,并由所在单位赋予特定职责和权力,具有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广场项目没有任何拨款,对吴某等合伙人及雇用的某某广场工程人员没有发放任何工资和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吴某等合伙人只是以向某某建设公司交纳大约2%的管理费为条件挂靠于该公司,并在该公司的配合下承接了某某广场工程,而后又以该公司的名义起诉追讨某某广场C栋楼房的桩基工程被拖欠的工程款。某某建设公司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或为了诉讼的需要出具《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给吴某等均是作为被挂靠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吴某与某某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是某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条件。
3、如上所述,吴某等合伙人与某某建设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广场工程没有任何投入,是郑某某与吴某、刘某、王某某共同出资200多万承包了该工程,吴某等合伙人自负盈亏、自垫资金进行施工,只是按约定交纳管理费及相应的税费给某某建设公司,所以吴某收取的济南某某广场B栋楼房的桩基工程补偿款、违约金等共计800万元应归吴某与郑某某、刘某、王某某所有,不归某某建设公司所有。
4、本案中吴某等合伙人与某某建设公司是挂靠关系,某某建设公司基于挂靠关系授权吴某个人收取济南某某广场B栋楼房的桩基工程款,所以吴某将该工程款存入个人账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挪用资金的客观事实。本案中吴某是某某广场工程的出资人之一,是受合伙人郑某某、刘某、王某某的委托留在济南追讨工程款,经过十几年的诉讼,终于争取到了补偿款、违约金等共计800万元,由于其他合伙人无视对外的债务、无视十几年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要求直接按该工程款进行分配,才导致该工程款至今无法结算分配,所以吴某根本不存在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
案件处理感悟: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渐掌握了整个案件的情况,并且通过对案情的进一步研究分析,律师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实质是几个合伙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如果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明显错误。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被告人高某能够保持与律师及时、充分的沟通,能够将案件有关全部事实情况如实告知,由律师进行甄别筛选处理相关证据及进行法律的运用,当事人充分信任律师也坚定了律师为被告人吴某作无罪辩护的信心;另一方面律师也与法官、检察官保持良好的沟通,让律师的法律意见能够被他们充分考虑并且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通过律师和被告人吴某及其家人、朋友共同努力,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2011年5月济南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同日济南某某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吴某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感悟:律师是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最低贱的贫民要你以慈悲去接待;最桀骜不驯的强盗要你去点化;最不可理喻的独裁者需要你去超度;还有那天下最可怜的人儿要你去扶持。总之,律师就该担当一切。要有超然的态度,出世的情怀;秉固的毅力,入世的热烈。要有与世决绝的胆略和气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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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宋金远办案心得:济南律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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