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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那些作弊被抓受学校处分的学生们

2015-04-14    作者:吴玲律师
导读:通览8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学校处分作弊学生一要严格按照程序,二要“罪刑相适应”,否则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件事实概览:原告田永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被告北...

通览8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学校处分作弊学生一要严格按照程序,二要“罪刑相适应”,否则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

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案件事实概览:原告田永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在原告毕业时,被告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故,原告诉之。

本案判决中的这一段话无疑是最有意义的:“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刘雪诉四川美术学院

刘雪曾是四川美术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2007年7月10日,当时读大二的她在《毛泽东思想概论》考试中夹带作弊,当时学院均给予一起作弊的学生“留校察看”处分。2008年1月24日,刘雪在《美学概论》考试中夹带作弊再次被查到,校方给予刘雪开除学籍处分。刘雪诉之。法院一审判决,以四川美术学院对刘雪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律程序,作出撤销四川美术学院开除刘雪决定的判决。

3、吴强(化名)诉某校

以626分的高考总分考入某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的吴强(化名),2008年因重考课程学分达到17.5分,受到学校降格、留级处理。吴强诉之。渝中区法院认定学校处分程序不当,判决撤销处分。

4、肖章(化名)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2011年6月18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肖章(化名)使用电子橡皮欲查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抓到。当天,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肖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011年6月24日,肖章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无果。肖章又于同年9月27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仍无果。同年11月,肖章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称自己虽然在考试中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且系初犯,事后承认了错误,有悔改表现,学院的处罚太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根据上述规定,学院开除肖章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学院是先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然后才听取肖章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

据此,2011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学院撤销对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其学籍。

5、张涛、何萍诉齐齐哈尔医学院

张涛、何萍是齐齐哈尔医学院的本科生,在2005年12月24日的英语六级考试中,他们作弊被逮住。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学院给予何萍、张涛二人开除学籍处分。

2006年8月,何萍、张涛向法院提起诉讼。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送达两名原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属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齐齐哈尔医学院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即两名学生作弊时所用通信设备,缺乏事实依据,应撤销其对两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6、10名学生VS中央民族大学

某年1月,中央民族大学有10名学生因考试作弊被民大开除,至今仍有四名学生坚持申诉。他们认为自己的作弊行为虽然有错,但不足以构成被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且民大校方也没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开除学生之前举行听证会。

在这些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诉后,北京市教委某年2月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重新处理。某年4月,民大在履行听证程序后,仍坚持开除这些学生。这四名学生仍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再次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教委仍然认为开除学生并不合适。

7、张某诉天津师大

2005年3月17日,在学院组织的“英语学科教学论”考试中,张某因请假联系工作不能返回参加考试,请他人代考,被监考教师发现并上报学院。校方于3月24日作出《关于对外国语学院学生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

法院认为,被告大学在对原告张某作出的处理决定过程中,未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原告张某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的请求应予支持。

8、李某诉黑龙江某大学

原告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事后原告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在遭到拒绝后,原告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原告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原告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校方于7月10日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原告又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7年9月17日维持了处分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原告的作弊加殴打教师行为及其恶劣,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维持了被告的行政行为。

  • 吴玲律师办案心得:“历寒暑以求成,沐风雨以发展,瞻天下以存正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办案要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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