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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何时有制度和法律补位

2015-04-14    作者:文开齐律师
导读: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其妻子闫女士讲,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

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其妻子闫女士讲,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他为了这个项目把自己活活累死了”。

张斌死前一天还跟母亲说“我太累了”。张斌的同事也证实,他们长期加班的情况的确存在。由此可见,张斌是又一个“过劳死”的悲剧。

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亡的人数达60万人,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一项涵盖北京、上海、广州、长沙和沈阳等7个城市的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这绝非“矫情”,现实中因为工作压力过大而倒下甚至离去的,并不是鲜见的个案。笔者一个朋友,刚到不惑之年,加班是常事,一天只睡五六个小时,初春的一天,这位朋友突然倒下,至今还在医院没有醒来。

从表面看,有时是单位要求加班,有时是员工自己主动加班。其实,很多“主动”加班未必主动——许多用人单位崇尚“加班文化”,故意在单位制造紧张气氛,员工不加班很难得到上升机会,甚至连位置都保不住。

在这样的背景下,仅靠几声道德谴责和呼吁,很难改变“过劳死”现象,这就需要相关制度和法律补位。一方面,围绕劳动者权益,构建更明确的保护机制。加班或许无法完全避免,但应该明确底线,引入风险控制,保证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另一方面,过劳“死”虽然社会关注度很高,但其并非法律术语,也非临床医学病名,通常被认为是社会医学范畴。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过劳死”的规定,工伤认定也没有“过劳死”的一席之地。因此,亟需给“过劳死”一个清晰的界定,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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