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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涉嫌奸淫幼女案律师意见书

2015-04-15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陈章涉嫌奸淫幼女案律师意见书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本律师受陈海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其子陈章(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广州市人,1999年11月4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海珠区看守所)涉嫌...

陈章涉嫌奸淫幼女案律师意见书

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本律师受陈海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其子陈章(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广州市人,1999年11月4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海珠区看守所)涉嫌奸淫幼女一案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规定,向贵局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以供参考:

1、请求依法变更对陈章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请求依法从宽处理本案。

理由如下:

据被害人反映:自99年起,其与陈章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甚好,分别于2月、4月、7月在感情冲动下发生过性关系。99年11月3日,贵局南华西街派出所对陈章立案侦查。4日,贵局以涉嫌奸淫幼女罪对其刑拘。

本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1、陈章属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是从宽处理,如《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害人黄玲现已年满14周岁(1985年8月13日出生),已具备了足够的认知能力,愿意与陈章继续保持恋爱直至结婚,因此,应从动态上看待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很明显,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3、陈章系初犯,经过贵局认真、细致的法制教育,已深刻认识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真实良好;

4、被害人及其家属坚决要求对陈章从宽处理。

基于以上案情特点,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具社会危害性的”的规定,本律师建议贵局变更对陈章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重在教育、挽救的原则,考虑对陈章不予刑事追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若处以刑罚,则可能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更为不利。

同时,由于被害人与陈章之间的特殊关系,一旦陈章受到刑事处罚,则对于被害人无疑又是一次沉重打击,更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恢复和两人恋爱关系的保持。

因此,请求贵局本着本案特殊情况,对陈章尽可能地从宽处理。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1999年11月6日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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