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章涉嫌奸淫幼女案律师意见书
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本律师受陈海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其子陈章(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广州市人,1999年11月4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海珠区看守所)涉嫌奸淫幼女一案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规定,向贵局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以供参考:
1、请求依法变更对陈章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请求依法从宽处理本案。
理由如下:
据被害人反映:自99年起,其与陈章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甚好,分别于2月、4月、7月在感情冲动下发生过性关系。99年11月3日,贵局南华西街派出所对陈章立案侦查。4日,贵局以涉嫌奸淫幼女罪对其刑拘。
本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1、陈章属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是从宽处理,如《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害人黄玲现已年满14周岁(1985年8月13日出生),已具备了足够的认知能力,愿意与陈章继续保持恋爱直至结婚,因此,应从动态上看待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很明显,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3、陈章系初犯,经过贵局认真、细致的法制教育,已深刻认识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真实良好;
4、被害人及其家属坚决要求对陈章从宽处理。
基于以上案情特点,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具社会危害性的”的规定,本律师建议贵局变更对陈章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重在教育、挽救的原则,考虑对陈章不予刑事追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若处以刑罚,则可能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更为不利。
同时,由于被害人与陈章之间的特殊关系,一旦陈章受到刑事处罚,则对于被害人无疑又是一次沉重打击,更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恢复和两人恋爱关系的保持。
因此,请求贵局本着本案特殊情况,对陈章尽可能地从宽处理。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1999年11月6日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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